甲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挪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
针对挪用资金罪,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9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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