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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认定正当防卫后,不负刑事责任,必须依法无罪释放,撤销案件

2018-09-05 A- A+

    “江苏昆山反杀案”杀人者于海明是针对刘海龙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而进行的自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通俗地讲就是人不犯我不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一种“正”对“不正”行为,用法律术语讲: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刘海龙拿着刀持续砍杀于海明,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其不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法律上的行凶。正在这千钧一发的危险时刻,为了保命,于海明奋力抢夺脱落在地上的刀,砍杀刘海龙,符合正方防卫的成立条件。
      大家可以从中汲取教训:
      1、人不能太嚣张,遇事时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把老实人往死里逼,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学会宽容别人,退一步海阔天空。
      2、不要在车上放刀,小心成为杀自己的凶器。小事不要闹大,否则自己收不了场,还得需要公检法来“帮忙”,大化小,小化了,应该成为我们的遇事处理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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