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也应当遵行:(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
社会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比如,如果公安机关责令你哥哥在取
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酒吧,如果你哥哥进入酒吧,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另外,如果涉嫌故意犯罪,也会被暂扣保证金,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处理,或退还或没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