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庭审中控告方主要观点为:
1、洗煤厂并不应当支付郝翠钱款,郝翠向洗煤厂要钱,就是
非法占有为目的;
2、郝翠多次向洗煤厂共索要20余万,属于违法行为;
3、郝翠要钱采取了堵门和辱骂,这属于威胁、要挟手段;
所以,郝翠构成
敲诈勒索罪。
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是:
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别人索要根本不应该要的财产。而郝翠是受到洗煤厂的污染,导致其家里已经无法正常居住,不得不到别处租房,甚至家人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严重损害,其中两个人得了癌症。所以,郝翠索要赔偿完全是合法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洗煤厂侵权一直在持续,对郝翠的损害一直在加重,郝翠多次要求索赔是合法合理的。面对洗煤厂的污染侵权,郝翠可以不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少点,也可以要求赔偿多点。这完全是郝翠的权利。并不能根据索赔的数额多少,就把索赔认定为违法。而实际上,只要有合法依据,要的再多也仍然是合法的,而且郝翠要多少并不意味洗煤厂就给多少,索要和赔偿本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再退一步讲,洗煤厂甚至可以不给,但郝翠去索要赔偿,在性质上完全合法。
3、堵门、辱骂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失,洗煤厂可以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严重甚至可以追究他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责,但是绝对与敲诈勒索罪无关。因为威胁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郝翠目的是要求赔偿,这是合法的,这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
4、不难发现,真正的受害者实际上并不是洗煤厂,而是郝翠和他的家人。因为洗煤厂污染,郝翠才艰难维权多年,退一步讲,如果洗煤厂根本就没有污染,或者洗煤厂污染后加以整改,再或者洗煤厂对郝翠家人进行了合理赔偿。郝翠不可能采用堵门、辱骂的方式去维权,之所以维权,完全是作为受害者的维权自救行为。
5、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的钱财必须是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道理。比如没有遭受洗煤厂污染的其他人,去强行向洗煤厂索要钱财,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而郝翠索要钱财的前提是洗煤厂侵权在先,郝翠完全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信访,或者向洗煤厂协商等任何方式去维权,他选择的正是信访和协商的方式,这本身并没有错。
如果非要说郝翠有什么错,最多也就是在协商过程中采取的堵门、辱骂的方式过激了而已。但很多民间的这种维权自救都可能出现这种问题。比如张三欠李四债,李四要钱,也堵门了,也辱骂了。但是能说李四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说堵门辱骂造成了侵害损失,那可以要求李四赔偿,但不能否定他要债的合法性。就好比到法院起诉要赔偿,然后大闹法庭,这最多可能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但绝不可能使起诉要求赔偿本身变成违法了。就郝翠来说。我们退一步讲,假如郝翠不堵门不辱骂,索赔当然就是合法的。但为什么一堵门、辱骂就让索赔变成非法,甚至变成敲诈勒索了?这显然不成立。
所以,正确的结论应该是, 要钱和堵门、辱骂是两个问题,郝翠索要的钱财是应该要的,也应该给的,是合理合法的。郝翠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