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原则上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种情况例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如果王某没有这三种例外情形,上诉后法院不会加重对他的刑罚。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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