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所有封缄物内的内容会构成盗窃罪
答: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本案中行李箱内的贵重金属仍然由顾客李某占有。行李箱整体由王某占有。因此,如果不法所有整个行李箱,则王某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行李箱中的贵重金属的,则成立盗窃罪。因为即使王某不法所有整个行李箱,但只要没有打开行李箱,顾客李某对行李箱中贵重金属的占有就没有受到侵害;如果王某不法所有行李箱整体,并打开行李箱进而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当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相关法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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