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如嫌疑人或被告人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公安机关随时能够联系到嫌疑人或被告人,保证其在监控之下。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是手段,候审是目的。所以,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义务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取保候审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不得因此采用任何手段和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不仅仅是取保候审中嫌疑人和被告的义务,也是刑法所禁止的。
以上规定是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遵守的,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所以,对于公检法有特别规定的,同样需要遵守。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分情况处理: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