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法律途径的维权中,证据始终是核心所在,没有证据就意味着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很可能是伪造,一般而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幸运的是,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更重,在最高法关于强拆的判例中,最高法曾在其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阐明,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是统筹规划地方拆迁工作的,因此如果发生了强拆,地方政府必须反向证明该强拆与自己无关,并指出非法强拆实施主体,否则地方政府就要承担非法强拆的责任。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个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高度可能性”为切入点,即只要非法强拆的受益者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即便拆迁户证据不足,那么也应当推定由地方政府承担强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