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从咨询内容可以看出,你们的承包地属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并非其他方式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的30年指的就是以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土地的期限。这一期限属于法定的承包期限,村委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能随便缩短或者延长。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要延长到三十年。
本案中,虽然你们承包合同的期限定为10年,但由于这一做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你们的承包期限应为30年。可以协商延长,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号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