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即一户一宅,通说认为家庭在册人口共同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使用权。但是因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后,谁对房屋享有产权是另外一个问题,即一般来说谁投资建设的房屋谁就当然的享有房屋所有权,这就导致房子和宅基地的权力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平常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不会产生纠纷,但是一遇到分家析产或者征地拆迁的情况矛盾经常发生,就这一问题如何处理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建设投入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