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定行政案件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角度分析起算点的问题
之所以规定起诉期限,一是因为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权利人,二是对行政机关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一个行政行为不可能一直处在不确定状态;三是考虑到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时间存续后,社会生活在此基础上展开,因而有必要保护已经构筑的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
从以上三个目的来讲,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如何界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以何种标准来认定当事人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我们要确定当事人知道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有适格的被告、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的理由(行政机关故意不告诉导致),持续性违法行为的结果已经固定。如果该诉不成立,如何要求当事人知道起诉,此时不能说当事人是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进而经过6个月期间后丧失诉权。这显然非常不公平。现实中,起诉期限制度成为行政案件进入法院的巨大障碍,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将行政纠纷拒之于门外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应当对起诉期限的规定作出严格的解释,更符合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行为监督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缓解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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