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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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