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对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本案中,债务人乙和第三人丙签订的内部协议无权对债权人甲设定权利义务。所以,乙和丙签订的内部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也就是说,乙和丙签订的内部协议要想对甲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得到甲的认可,当然,如果上述协议得到了甲的认可,也不能再称作内部协议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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