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民事问题回复

单位行为构成胁迫,所签合同可以撤销,如果危害国家利益,无效

2018-09-14 A- A+
      单位行为构成胁迫,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胁迫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胁迫,也可以来自案外人即第三人胁迫。《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起实施之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案外人胁迫。张三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在除斥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部分(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