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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能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益。

2018-08-30 A-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的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法总则》也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李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当然可以向债务人进行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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