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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2018-08-07 A- A+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节无效。同时《婚姻法》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经调节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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