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在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处理和认定。也就是说,国家在对治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征收项目的推动。但这大家需要注意,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功夫要下在平时,不要等到征收时再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与认定,不论是在什么时候,都需要以法律原则与事实为出发点。但是现实状况却是,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违建拆除的乱象随处可见,“用拆违促拆迁”的状况时有发生。这里为大家提个醒,有些房屋虽然看似是违法建筑,但其实却是合法的,或是在把手续补办之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这些建筑不应该被当作违法建筑来处理。征收方应该明白,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做法,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做法,需要负法律责任。
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齐全的
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一定就属于违法建筑。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有些房屋的所有人在对房屋进行建造时只是对土地使用证进行了办理,而没有对其他的证件,例如房产证等进行办理。处于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在房屋的所有人补办手续之后就会变成合法的建筑,绝不能被简单的认定为是违法建筑。
二、在土地规划调整前修建的建筑
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也许与现在的规划要求不符合,但在当初修建的时候却是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相符合的,根据现在的标准来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很显然是不公平的。实际上,在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且把当时建造所需证件获得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三、08年之前建造、扩建、翻建的建筑物
就违法建筑一事,我国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所以现在根据这条法律来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把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建造的房屋,如果具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另外,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的方式将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获得,或者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次性买断,或者相关部门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确定,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扩建、翻建等行动,都不能被看作是违法建筑。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四、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进行买断的
由于某些原因,一些老旧的企业或者小区等被遗弃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可能会通过招标、拍卖、投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售卖出去。在交易时,就算大家没有拿到地上建筑物的房产或者土地证件,征收方在进行征收时也不能把房屋看作是违法建筑。
五、被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
这三种情况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地、用于农田生产的土地、在荒山荒地上开垦的土地,由于它们都具备生产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建筑。
六、在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村镇建房用地条例》是在1982年2月13日实施的,从1986年6月25日起,国家规定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同时将1982年推行的《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废除。所以在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获得建造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的房屋,不应该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
七、通过补办手续将建设许可证获得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在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的,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手续进行补办,把许可证拿到,就能被当作合法建筑了。法律上遵循“最小损害的原则”,容许一些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并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通过招商引资且通过政府审批的建筑物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促进经济的开展,许多地方都在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各地的政府也都出台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有许多建筑是在这一背景下修建的,如果这些建筑通过了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政府的审批,就属于合法建筑,不应该被认定是违法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时,我们一定要秉持尊重现实、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观念,如果征收方不考虑这些,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房屋的话,是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而作为当事人,倘若你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这八种情况,一定不要把自己的讼诉权利轻易放弃,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时。
在拆迁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但是被拆迁人又觉得自己的建筑不违法,那么建筑是不是违法呢?是由谁说了算呢?建造人有哪些权利?看完这篇文章,你心中的疑团就解开了。
一、违建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以下八种情形的建筑都属于违建。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二、违建的认定机构
违建的认定机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由此可以看出,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处置违法建筑的职权,违建的认定、处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当发生拆迁纠纷时,当事人要求法院来确认违建的归属和性质,法院是不受理的。已经受理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违建建造人的权利
对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界还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违建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该享有违建的“占有权”。他们的理由如下:一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来取得财产所有权。二是对违建建造人的占有权给予一定保护,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保护财产的需要。四是如果把所有权给予建造人,建造人会对违建过度保护,引起其他人的恶意效仿,导致违建现象层出不穷。五是如果没有对违建的保护,也不利于停止纠纷,正常的财产秩序难以维护。
对于以上观点,我们部分认同。占有仅是一种“事实存在”,而不是“权利”,违法行为不应该享受权利。所以违建建造人享有的不是“占有权”,而是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当违建建造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的归属、内容的时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违章建筑”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应该拆除违建,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问题。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提示:
1、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违建。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违建就能随便拆?错!违建房屋也得合法履行程序拆除
随着全国大拆大建的趋势下,拆迁方为达到降低拆迁成本、加速拆迁进程,从而演变出各种手段强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协议,而以违建手段定性,最终强拆房屋是为惯用的方式方法。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今天结合法律法规和经验给予大家讲一讲,即使房屋属于违建,拆迁方如何履行合法强拆程序,假如不属于违章建筑而遭遇强拆我们怎么办?
一、合法强拆法律程序
合法的强拆法律程序履行下来最少也是需要六个月以上的,对于这6个月以上的损失,拆迁方并不想承担,因此,违法强拆就此出现。
合法强拆法律程序:立案查处违章建筑→调查程序→决定程序→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行。
解读:
1、立案查处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执法部门对于你的疑似违建房屋先立案,城市里的违建由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主管;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2个人以上,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3、决定程序。被处罚人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如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是有2个月复议和6个月诉讼权利,因此要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5、执行。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六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拆除违建,总而言之就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并不能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中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为根本理念。
二、以拆违代拆迁
绝大数拆迁方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惯用的手段就是以拆违代拆迁,进而提高拆迁进程降低拆迁成本。在我国农村因历史原因,大多数农民的房屋是没有任何手续的,拆迁方经常以没有房产证、宅基地证、建房审批手续、规划手续等等为由,认定其房屋属于违建进而强拆。拆迁方用《城乡规划法》制约农村的房屋,在这里存在的诸多问题,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在2008年1月1日,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此法律只能制约2008年以后的房屋。
被强拆如何应对救济
当老百姓遭遇强拆时,尽可量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拍照、录像,及时拨打110并录音(技巧:第一句一定要说是110吗?很关键,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强拆我家房屋,这就是几个关键词)出不出警、作不作为不重要,重要在于你要去做,保存好录音。为以为认定强拆主体做准备,并及时与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并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不管你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法律法规中已经严格制定每一步的程序,老百姓是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的。只要拆迁方在中国的领土上,必然受到中国法律制约,地方的政策并不代表法律规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你应该做的。
违建一律拆除?建成多久后不能拆除?
违建拆除时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建相当于一直连续状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违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尤其是当自己的房屋面临强拆时,总有一些被征收人会选择加盖、抢盖,希望能够多获一些补偿款。
当事人心存侥幸认为违章搭建过一段时间是不可以被拆除的,那么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呢?
一、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二、违章建筑的内容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违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随时都可以阻止搭建和拆除,但也不是随随便便来个人说拆就拆的,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
对违建的强拆全面叫停,你还有自信乱拆吗?
为了更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城市不断扩建,一些地段较好的农村也加入到行列当中,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房屋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比如很多农村着急用地,农村又不批地的情况,就在自家地里或者随便一个闲置的地方盖起了房屋,毫无疑问这类建筑物是违法建筑,这种现象目前还大量存在。
遇到拆迁无证是否是违建一直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现实中的很多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在认定和处理上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给出最后的决定,不能仅凭无证就认定是违建。
无证房屋
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在相关法律实施之前的房屋将不执行,这样就导致了农村大量的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今天我们所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如果在将相关法律实施之前的无证建筑当做违建处理是不合理的,这恰巧被拆迁方当做压低拆迁户补偿的一个致命手段。
经营性房屋
早些年各地区为了发展经济,通过招商引资的途径吸引企业投资建厂,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始对一些城市中的企业进行腾退,这种情况下属于早期的重点项目,将不再受到无证被认定违建拆除没补偿的约束。
拆除不是处理违建的唯一方法
对违建的处理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拆除,法律规定了没有获得建设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将有有关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如果能通过获得合法手续的建筑应当给予补正消除影响改为合法建筑,或者通过罚款消除影响,对一些不能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违建的认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也不是随随便便一句话就可以认定房屋为违建,需要有权限的部门认定,并且根据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所以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拆除,更不能强拆,对一概而论的处理方法是不合理的。
另外还有一些确实是生活所需要才存在的违建房屋,也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处理,在《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了一些确实因为需求存在的违建,机关不能查处,对于其中包含了哪些类型的房屋我们就不过多叙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查询了解。
因为造成房屋无证的复杂性、特殊性,需要认证机关从房屋建设年建以及当时的法律和实际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只要房屋在建设时经过了相关审批,即使没有证件的,或者没有符合当下的有效证件的都不能被认定违建,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办理补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