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改判无罪
李志敏改判无罪欲追责办案机关,材料已转唐山市纪委

  河北男子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重审改判无罪。26日,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检察院获悉,李志敏针对当年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递交的《追责控告书》,目前已被转交至唐山市纪委。

  针对李志敏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唐山中院已受理,目前暂未作出新的赔偿决定。 

  2019年7月8日李志敏一案,重审改判无罪。 

  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后李志敏被滦州检方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重婚罪。滦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个月。此案于2019年7月8日重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李志敏已被羁押4年3个月。

  2019年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向滦州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滦州法院于10月8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7.4万余元。对于这个赔偿决定,李志敏表示“不满意”。为此,李志敏又向唐山中院提出申请,唐山中院于11月28日决定予以受理。

  截至发稿,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获悉,该院暂未作出新的国家赔偿决定。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还向唐山市检察院递交了《追责控告书》,欲“追责当年案件的办案机关及检察机关的相关责任。”

  2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李志敏及唐山市检察院最新获悉,针对他提交的《追责控告书》,已转至唐山市纪委。唐山市检察院一名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1月中旬,相关材料就已转至唐山市纪委驻唐山市检察院的纪检组,后又通过纪检组转至唐山市纪委。目前,正按流程处理中。

 

“举报红人”李志敏实名举报贪腐官员被羁押4年3个月终获无罪

  8月12日,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忍着病痛冒雨赶到滦州市法院,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提起总额为5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接收了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他们给我说,得7天之后才会有结果。”李志敏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对法院非常敏感,有一种难以言表的情结,这辈子恐怕都不会忘掉的,所以他特意在法院大门口拍了几张照片留念。

  8月12日,“举报红人”李志敏忍者病痛冒雨赶到滦州市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滦州市法院工作人员接收了李志敏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欲哭无泪

  溃脓的疮不封口 看守所的“留念”

  李志敏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向滦州市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一共涉及七项,除了要求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外,索赔的国家赔偿总金额为552万余元,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2、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 3、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 4、赔偿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5万元; 5、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0万元; 6、赔偿请求人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损失100万元。2015年4月9日,家住河北省滦州市(原滦县)响嘡镇研山新村的李志敏被以“伙同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拘。

  曾因敲诈勒索、重婚罪获刑

  李志敏曾被指控通过网络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信息,并实名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引起正在建设中的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因为李志敏的举报,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最终导致多名官员被查。

  2016年5月,滦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志敏不服判决,上诉至唐山中院。2017年7月,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

  2019年7月8日,迁安市法院审理认定,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与刘秀丽被控重婚罪,因证据不合法,罪名不成立。最终,判决二人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

  看守所关1552天落下一身病

  但案结事未了,李志敏无罪获释后,由于在滦州市看守所羁押1552天,他落下了一身的疾病。

  “吃饭前先得打胰岛素,早中晚各一次;还要吃中药,早晨吃完饭吃一副,晚上吃完饭后再吃一副。现在出去吃饭也不敢吃,患有糖尿病,吃一点饭,一测血糖就11.4,还挺严重的。”谈及自己遭受的创痛,李志敏撩起衣服让华商报记者看他肚子上溃脓的疮,“这是上火生的疮,因为我有糖尿病,不封口,这是在看守所得的,也算看守所的留念吧……”李志敏欲哭无泪,“现在就是先看病,现在是不是能治好,还不好说,得把病先治好了再说,得先活着吧。”

  买卖泡汤,差一点儿家破人亡

  一场不白之冤,让李志敏的人生彻底改变。谈及获释后对未来的规划和打算,今年53岁的李志敏表示身心俱疲,敲诈、重婚的这个案子虽说平反了,但对他的生活造成的影响真可谓一言难尽,他感觉自己一下子什么都没有了。案发前,他一直经营石材生意,但被羁押后他的企业也彻底跨了,“我原先是经商的,现在买卖都泡汤了,我的家庭也差一点儿家破人亡,现在一切都得从零开始了,关键是现在身体也不好……”

  举报贪腐得罪很多人自称面临威胁

  更令李志敏如鲠在喉的是,由于当年他举报贪腐,得罪过很多人,现在尽管重获自由,但还面临一些威胁。“我也想好好过日子,不过他们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的,还得追杀我呢,我现在能活着就已经不错啦,他们这帮人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所以我也做了最坏的打算。”李志敏表示,追杀他的这些人是黑社会的,他认为是当年他举报的被查贪腐官员背后指使的。

  李志敏不敢奢望最终能将552万余元国家赔偿拿到手,如果真能拿到手,李志敏说:“那就

  先看病吧,得把病看好喽,完了再说吧。”

  李志敏还重申:“我正式向滦州市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他们说要等7天才有结果,我可以等10天,如果他们不立案,我就正式起诉,对制造冤案涉及的15名办案人员,我都会进行追责。”

  >>律师说法

  4年3个月 重审一审太漫长

  严把三关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羁押4年3个月终获无罪判决,李志敏是幸运的。”8月12日,代理李志敏案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迁安市法院的王子良副院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守住了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赢得且必将持续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4年3个月来,案件历经原滦县公安局、滦县法院一审、唐山中院二审、发回重审、异地管辖,太过漫长的重审一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未被有效执行,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坚守阵地,也是一个较有普遍性的大问题。律师表示:“唯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才有可能避免冤假错案。”

  刑事立案前就被秘密侦查

  2018年10月,李志敏被指控敲诈勒索、重婚罪案的重审一审辩护中,律师曾当庭指出,检方对李志敏的指控证据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案证据中存在大量明显违法的证据应予排除。对李志敏羁押期限延长,审批手续存在严重违法嫌疑。而且在刑事立案前,时任滦县公安局局长曾批示秘密侦查,这涉嫌滥用职权。

  律师还特别指出,所谓的敲诈勒索案没有受害人,研山铁矿不具备受害人资格,研山铁矿、响嘡镇镇政府不是自然人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而且李志敏被动接受政府主动给予的拆迁补偿款不应认定成敲诈勒索,当时的谈判必然围绕拆迁补偿,当时的90万拆迁补偿款并不算高。

  针对李志敏所谓重婚罪指控,律师当庭辩驳指出,李志敏和刘秀丽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重婚罪,而且没有刑事立案手续,程序严重违法,检察院应当立即撤诉。

  因为举报贪腐被恨之入骨

  2019年7月,刘秀丽的代理律师徐昕在一审辩护中指出,唐山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避开滦县,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管辖。“迁安市法院安排主管副院长王子良担任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是我见过的对被告人最具耐心的法官。在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和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在迁安市法院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案到迁安,可保平安。”

  徐昕当庭辩驳指出,迁安市检察院维持滦县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何其简单:刘秀丽陪同李志敏几次谈判,30万拆迁款从其银行账户过桥,就这么点事。本案实为李志敏举报贪腐,多名官员被查,滦县有关官员对其恨之入骨。实名举报、网上发帖均是李志敏维权,刘秀丽毫不知情,从没参与,且刘秀丽为化解矛盾,积极劝李志敏,促成谈判共识,刘秀丽何来敲诈的故意与行为?

  徐昕表示,拆迁补偿款90万系谈判而来,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大多得经谈判达成,李志敏参与三方谈判是合法维权。刘秀丽并未掌握过90万钱款,所谓敲诈勒索,与刘秀丽毫无关系。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刘秀丽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刘秀丽与李志敏偶尔在一起的正常恋爱关系,也不构成重婚。
 

"举报红人"李志敏羁押4年改判无罪,何时才能揪出此案背后的“无形之手”?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7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专业新闻爆料人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进展,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

  李志敏何许人也,据公开报道显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来因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故而,成了当地颇具影响的“举报红人”。

  时隔一个月,李志敏在头条号“滦县李志敏”上发声,其将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于8月12日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头条号实时更新了相关进展,表示当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滦州市法院成功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552万余元,静待结果。

  “举报红人”为何入狱?

  “举报红人”入狱的导火索,与其举报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的黑料有关。

  2011年,李志敏通过各大网络论坛及自媒体,指控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等问题。在当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同年4月28日,新华社跟进了此事,并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时,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但时隔四年,事情发生了转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公诉人称,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企业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丽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同年5月5日被原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之后,二人提起上诉。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月18日和9月2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直到2019年7月8日,将近53岁的李志敏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无罪判决”是有益探索

  众所周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特别是案件涉及某些行政机关介入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干预等“非法律因素”时,就更加考验我们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人员的“审判魄力”。

  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可以说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陆斌律师认为,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就个人而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基于李志敏“出来后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属于被羁押4年3个月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有关部门“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导致精神损害,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这是他们理应得到的国家救济。

  就本案而言,其进步意义首先体现在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层面上看,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当中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该案中的李志敏为了实现其合法的民事诉求,且发布的消息内容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判决书中也明确写道:“李志敏向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公诉机关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因此缺乏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无法将其行为归入犯罪。

  陆斌告诉《新民周刊》,根据法院的最新判决,在认定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更加说明在民事途径可以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不应当动用刑法来追究公民的责任。

  其次,在这一案件中,李志敏本人的身份以及对方的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一个是当地的“刺头”,一个是当地“有权有势”之人,通常看来,李志敏的行为并不具备优势,没有天时地利人和,但无罪判决的结果,恰恰告诉公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再次印证了“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核心内容。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当地司法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过程有无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如今在“无罪判决”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显微镜下重新审视。试问,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演变成了“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拉锯”,历程之复杂着实让人费解。

  分析本案此前细节,有多处不合常识的地方。比如,李志敏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根子”在其母亲房屋拆迁,有关部门查清并证实这一事实,并作出民事纠纷的认定,并非什么难事。更蹊跷的是,被告人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是在“公诉多年并未刑事立案”的背景下进行的。

  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关证据不合法应依法排除,刑事追诉自然也是无从谈起。

  在头条号最新的这条消息上,李志敏敲下这行字:在递交的过程中出现了小插曲,我只带了一份申请书,法院需要四份,找打印店辗转复印好,最终还是成功递交了,心情比前几天好多了,我相信,国家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赔偿。”

  赔偿申请递交后,要等七天才能出结果,但金钱能解决身体的痛苦,心理的创伤呢?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王立军律师认为,对于李志敏涉嫌的罪名,究竟是办案机关的无心之失,还是对举报活动的有意打压?案件的走向究竟有没有“无形之手”在背后影响及推动,仍然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看得见阳光,这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必须认真迈出的一大步。

 

这起无罪案件, 应当成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17年1月18日重审一审开庭

  今天,我的又一起案件宣判无罪: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重婚案全案无罪。这是我今年收获的第四起无罪案件。

  该案无罪,确实不易。李志敏原一审判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判五年九个月,我二审介入,最初大家认为毫无希望,但开庭后,发回重审,异地管辖。重审一审开庭后,我邀请朱孝顶律师加入,担任李志敏的辩护人。本案至今历时四年多,终得正果。

  2017年3月9日原二审开庭

  感谢唐山中院,迁安法院,尤其是迁安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王子良法官。我曾在辩护词开篇就提到,王子良副院长是我见过对被告人最具耐心的法官。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院、法官对法治的坚守。当下环境,这样有担当的法官令人感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秋后算账、打击报复而引起的案件,明显属于合法维权,却被污指为敲诈勒索,尤其是为连坐刘秀丽,另指控了重婚罪。案涉政府、当地重点企业,原审一审被重判,而且各地近年来都有此类因上访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寻衅滋事案,要想无罪,困难重重。

  我介入案件后,联络媒体,报道本案,并通过网络为他们喊冤。在实体方面,我虽是刘秀丽的辩护人,但全案辩护,提出李志敏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在程序方面,我要求发回重审、指定异地管辖的意见得到了唐山中院的采纳,为本案实现公正奠定了基础。

  迁安法院,高度重视本案,主管副院长亲自主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开庭后不久,就对刘秀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判决虽有拖延,定是各方博弈,王法官和合议庭坚持而来。正义晚到,但没有缺席。

  这份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足以成为一个经典的无罪判决。

  第一,界定了索要“较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伴有对拆迁方违法行为举报、控告行为的性质,划分了行使合法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明确界限,有利于分清此类案件民事和刑事之间的界限。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和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

  第二,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如果老百姓的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这会让当家作主的人民产生困惑,人民政府为什么会被人民敲诈?

  第三,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同等重要。管辖和回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的程序性利益,是刑事审判的第一步,辩护律师必须寸土必争。可以说,没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管辖,就没有本案的无罪判决。

  第四,重申了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不合法的规则。这堪称程序辩护的伟大胜利,也许是目前绝无仅有的判例。这一重大程序问题,是肖哲(肖之娥)发现的,足见认真细心于刑事辩护之重要。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用一纸立案决定书就能查遍天下,不时存在侦查某一罪名的过程中发现其他罪名,未经立案,便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如我辩护的黑龙江马彬案。这份无罪判决所重申的规则应当得到推广,一些涉及数罪的案件便可能因此而无罪,并会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鉴于以上理由,尤其是第四点,考虑到全国各地有不少类似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我认为有必要推广本案的无罪判决,在此我郑重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2019年刚刚过去一半,我就收获了四起无罪判决:谢启良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公安撤案;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案,宣告无罪;周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3人不起诉;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宣告无罪。此外还拿到了两起发回重审(太原姜玉东案、九江蔡晓伟案),一起定罪免罚,一起实报实销。希望下半年继续保持好运,获得更多的正义。吉林王成忠案、芜湖谢留卿案、姜玉东案、蔡晓伟案、海门计算机案、衡水禹建华案、气瓶变气枪案、陕西反杀案之王浪案、厦门汪轶案等,都是明显的无罪案件,期待这些案件尽快宣告无罪。

  最后,祝福刘秀丽和李志敏,再次谢谢法院和法官!
 

“举报红人”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不是正义的终点

  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但是,对当地司法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有无违规之处,也不妨启动调查。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河北迁安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

  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基于李志敏“出来后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属于被羁押4年3个月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有关部门“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导致精神损害,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这是他们理应得到的国家救济。

  翻看检方当年的起诉书,李刘二人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主要与通过互联网散播部分不实信息,并索取经济利益有关。

  根据法院的最新判决,在认定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一司法审判思路,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远不止于如此,当地司法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过程有无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如今在“无罪判决”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显微镜下重新得到审视。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犯罪的区分与认定,历来并非易事。

  但是,就此案来说,缘何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了“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拉锯”,历程之复杂着实让人费解。

  李志敏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根子”在其母亲房屋拆迁,有关部门查清并证实这一事实,并作出民事纠纷的认定,并非什么难事。

  更令人蹊跷的是,李志敏和刘秀丽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还存有“公诉多年但发现侦查机关并未立案”这样的低级“瑕疵”。

  也就是说,李志敏、刘秀丽被提起公诉并羁押多年,重婚罪是一大罪名,都发回重审、延期审理了,发现侦查机关竟然还没有“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关证据不合法应依法排除,刑事追诉自然也是无从谈起。

  而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耐人寻味。

  另据报道,被滦县检方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导致多名官员被查处,从而有了“举报红人”的称谓。

  “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诸多不合常识之处是否与此有关,令人浮想联翩。

  因此,在当事人选择国家赔偿之际,对于李志敏和刘秀丽,他们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因为办案机关的无心错误,还是对举报活动的有意施压,究竟有没有领导和企业的影响干涉等,还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必须认真迈出的一步。
 

敲诈政府案,没有异地管辖就没有公正

                    ——从河北李志敏、刘秀丽案到黑龙江曹锐、丁凤案

  近年来,“敲诈政府”的案件多发,敲诈勒索这个罪名,跟寻衅滋事一样,越来越多地成为地方政府打压维权公民的利器。这些案件在审理中,都会因地方政府不当干预而难有公平,那么,地方司法,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呢?

  最近刚刚宣判无罪的唐山李志敏、刘秀丽案,给类似案件做出了示范。

  2016年5月16日,李志敏因举报滦县官员和当地的研山铁矿,一审被所在的滦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也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2019年7月8日,河北迁安法院宣判:“举报红人”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案、重婚案全案无罪。

  李志敏、刘秀丽一案判决

  这份无罪判决可谓来之不易,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刘秀丽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这份无罪判决不仅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更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他强调,管辖和回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的程序性利益,是刑事审判的第一步。可以说,没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管辖,就没有李志敏案的无罪判决。

  同样被指控敲诈政府的黑龙江省曹锐夫妇则没有那么幸运。

  2018年10月12日,曹锐、丁凤夫妇被甘南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院。2019年5月10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甘南县法院重新审判。

  曹锐夫妇案二审裁定

  曹锐夫妇案是因上访而起,系甘南县当地的维稳类案件。曹锐在原一审庭审期间曾经明确提到,甘南县政法委书记曾在甘南县人民政府召集甘南县公安局、甘南县检察院、甘南县法院、甘南县交通局、甘南县运管站等部门的一把手研究该案如何定罪。可以说,原一审曹锐夫妇被重判,是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现在发回重审了,这种不当干预的因素仍然存在,如果不改变管辖,夫妇二人仍然难逃厄运。

  而且,本案有法定的由中级人民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理由。

  该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该案还受到国内多家主流法治类媒体的跟踪式报道,具体案情也涉及刑事证据规则、经济体制、国家政策、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多个领域和学科,审理难度较大。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应当由齐齐哈尔中院管辖。

  对这样一个影响巨大、争议巨大、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的案件,其原审判决应该是甘南县法院通过其审委会讨论确定的。而提交审委会都是院长决定,参与过原审判决的甘南县法院院长徐哲,应当回避本案,而院长回避的案子,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但遗憾的是,曹锐、丁凤案发回重审后,甘南县公、检、法依然不避嫌,检察院和公安紧锣密鼓地补充材料,法院审判人员行色匆匆地搪塞律师。甘南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自信地表示,把访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案例,甘南县已经有很多了。

  对甘南方面的上述做法,曹锐夫妇案的律师表示十分担忧。2019年7月9日,该案重审一审的辩护人李仲伟、李对龙、冯延强律师,已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EMS邮寄了变更管辖权申请书。三位律师认为,甘南县法院不宜对该案继续行使管辖权,该案应当由齐齐哈尔中院管辖,或者由其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不仅是上述两案,近年来将信访行为入罪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访民的普遍招数,访民因上访而被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比比皆是。普遍的情形是,访民通过上访维权获得了补偿、赔偿,在政府多年对访民权益之侵害似乎得以平息之时,支付补偿、赔偿的政府部门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报案人,公、检、法一条龙,访民被重判,政府竟被荒唐地视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当地政府的“维稳对象”,地方政府部门强硬地充当“被害人”的角色,案件走向和处理结果和地方政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为了避嫌,为了公正,也为了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信服力,更能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访民敲诈政府案应当以河北李志敏、刘秀丽案为标杆,实行异地管辖,这样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访民敲诈政府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甘南县法院和齐齐哈尔中院借鉴李志敏、刘秀丽案的经验,异地审理曹锐、丁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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