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国家机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冲击国家机关罪

  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对于数个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符合一罪特征,但应将其他机关遭受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冲击数个国家机关的,应以连续犯处断,即只定一罪,但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包括现行财产的损失和具备充分成就条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行为人聚众冲击消防管理机关,致使火灾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所致损失。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段严重的,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衡量损失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确的把握,这一点是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同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一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均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冲击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即可。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款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案释法】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他被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基本情况

  张元斌,男,1981年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会昌县周田镇,现居住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大润发超市附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犯罪事实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元斌在2000年至2002年间,参加了以张某清(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了大肆敛财,发展团伙势力,利用宗族陋习为纽带,以“张姓要团结起来,一致对外”为幌子拉拢他人,以“不管事大事小都要一起上,否则谁出了事就不再管”为组织纪律和惩罚手段,形成了以张某清为组织领导,张某生(已判决)、张某斌(已判决)、张某炳(已判决)、张某林(已判决)为骨干;被告人张元斌、张某洋(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张某堂(已判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获取的经济利益维系组织内部关系,使组织发展壮大。该犯罪组织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活动,在会昌县周田镇、筠门岭镇、清溪乡等地形成非法控制势力,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及一方社会稳定。被告人张元斌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敲诈勒索戴某生、王某斌、王某华等人共计11800元,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一人至轻伤甲级,参与张、刘两姓上百人聚众斗殴,并持械积极参加。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周田财政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㈠、2001年农历11月份,同案人张某清私拆了自己朋友张某福的汽车轮胎1只,张某福便迁怒于受害人戴某生,以其停放在戴才生店门口的车内一只提包不见了为由,纠集被告人张元斌和同案人张某炳、张某生、张某林、张某洋等人多次找戴某生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采用殴打被害人戴某生夫妻、砸毁店内财物的手段,敲得戴某生现金1000元,并强迫戴某生支付因他们误砸了隔壁朱福招店的损失赔偿金300元。

  ㈡、2001年8月13日,会昌县周田镇寨下村民王某兴等人与汪某春、汪某生因赌博纠纷发展成打架,汪某春遂迁怒于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王某斌。汪某春纠集被告人张元斌以及同案人张某林、张某某、张某炳等人找到王某斌,以索赔为由向其敲诈钱财,并且威胁不赔就打。王某斌无奈,给了汪某春500元。所得财物供张某林、张某某、张某炳等人挥霍。

  2001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元斌和张某林、张某某、张某炳等人商议再次敲诈王某斌的钱财。商议后,被告人张元斌等人从一家饮食店出来看见王某斌、王某华两人,即要去抓王某斌,被王某斌迅速逃脱,遂转而抓住王某华并押到饮食店内,要王某华交出王某斌。王某斌见王某华久未回来,即叫来王某兴、王某春等人返回找张某林等人说理,张某某、张某林、张某炳等人推打王某斌,随后双方发生扭打,张某某、张某炳被打伤。8月15日,张某清将张某炳、张某某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医治,尔后纠集被告人张元斌、张某洋等人分别寻找王某斌、王某华。几天后,被告人张元斌、张某清、张某林、张某洋等人在会昌县城找到王某斌、王某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向王某斌索要10000元,否则就砍断其脚筋。王某斌说没有钱,张某清等人强行将王某斌、王某华,押上面包车来到张某清家中,继续对王某斌施加威胁,王某斌、王某华无奈被迫同意赔偿10000元。之后,王某斌等分次把10000元人民币给了张某清。所得赃款用于支付医药费及挥霍。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1年8月,同案人张某洋骑摩托车途经周田镇液化气站路段时,与受害人张某厅、朱某招夫妇相遇,双方因让路之事与张某厅发生口角导致打架,张某洋被摔倒在地,遂叫来同案人张某林、张某炳追打张某厅、朱某招夫妇,张某厅赶紧逃走,张某洋等人追上朱某招进行殴打,并推走张某厅的摩托车。被告人张元斌获悉张某洋被打后,又告诉了同案人张某清,张某清便将被告人张元斌和张某洋、张某炳、张某生叫到自己家中。张某厅之弟张某斜获悉此事后,也赶到张某清家想问个究竟,张某斜一到张某清家门口,被告人张元斌就持刀向张某斜砍去,将张某斜砍伤。

  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02年1月4日晚,被告人张元斌和同案人张某林、张某炳等七八个人在会昌县周田镇“晚中情”歌舞厅唱歌,张某炳将瓜子壳吐到了汪某成身上。汪某成责问张某炳为何故意吐瓜子壳到他身上,张某炳仗着人多势众对汪某成说:“故意又怎么样?”,汪某成不服气,回家叫来汪某东、汪某琦、汪某发、汪某返回“晚中情”,张某炳在歌舞厅门口与汪某东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引起打架。被告人张元斌和张某炳、张某林遂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汪某东砍伤,致被害人汪某东轻伤甲级。

  五、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02年2月14日中午,周田镇周田村的张某文等人在周田镇司背桥河边做庄赌博,周田镇长江村的刘某金参赌输钱后迁怒于庄家,把张某文等人放在赌桌上的钱扫落在地。张某文揪住刘某金殴打,被人劝开。尔后,刘某金返回长江村叫来刘某兴(已判刑)、刘某城(已判刑)等上百刘姓人携带砍刀、鸟铳、棍棒等工具来到司背桥河边焚烧赌博窝棚,用钢筋、拳头殴打张某钦及向其泼洒汽油。周田村支部书记张某禄前往救驾被刘某兴及其团伙抓住,进行殴打,在其身上泼洒汽油,扬言要烧死张某禄,丢他下河。张某禄用电话邀集张某清、张某林、张某炳、张某某、张某洋和其他张姓人员一百余人,携带砍刀、鸟铳、钢筋、棍棒等工具先后来到周田镇中心坝附近聚集,被告人张元斌在现场手持凶器准备参与打架。刘某兴、刘某城等刘姓人则手持石块向下方聚集的张姓人群中投掷,击中了张某兴等人,随即双方形成对峙,准备火拼,被闻讯赶来的周田镇派出所干警和周田镇政府干部说服劝阻,当天傍晚6时许,双方才离开现场。

  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事实

  2001年5月份一天,周田镇大坑村张某贱的儿子张某因纳税与周田财政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某贱纠集被告人张元斌和张某林、张某炳等二十多人,以索要张某医药费为由,先后围攻冲击周田财政所两个多小时,谩骂撕扯财政所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元斌一旁不断鼓动妇女上前撕扯财政所工作人员,迫使周田财政所支付医药费500元,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元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可以判缓刑吗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否可以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判处缓刑的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立案标准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立案标准

  1、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司法解释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注意问题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此外,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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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阅读全文]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阅读全文]

什么是冲击国家机关罪

  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对于数个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其中之一而[阅读全文]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构本罪的主体。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又有特定的限制,只限于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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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能是敲诈勒索呢

通过维权、上访等救济途径行使权利时,如果行为人采用了要挟、威胁等过激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试图进行权利救济,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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