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投毒杀人冤案
河南“投毒杀人”案4月1日宣判,最高院曾以证据不足令再审

  3月29日,河南商丘民权县16年前“投毒杀人”案当事人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长青告诉红星新闻,该案将于4月1日上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吴春红服刑的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

  李长青律师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投毒动机说法多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同时,投毒现场未提取到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本人一直喊冤并持续申诉。

  “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定案除了吴春红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案发现场投毒;吴春红本人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李长青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亦显示,该案第四次开庭前,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曾向受害者家属王战胜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红星新闻,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申冤,“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这些年来,吴莉莉对该案的材料已经非常熟悉,她说,所有证人的口供中,没有人提到曾看到吴春红进入受害者家的厨房,“没有目击证人。”

  获知河南高院将开庭宣判的消息后,吴莉莉说,“我们全家等这一天等了太久了,希望父亲能够当庭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当事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4月1日,16年前的“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

  澎湃新闻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吴春红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的刑事裁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同日,该“投毒杀人”案当事人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长青也向澎湃新闻确认了这一信息。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6年前的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中毒案件,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是嫌疑人,因琐事“投毒报复”。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多年来,吴春红及其家属持续申诉。吴春红的女儿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
 

最高法指定再审的“吴春红投毒杀人案”为何改判?判决书详解原因

  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听到“无罪”二字,吴春红已经激动地泣不成声,此前他已被羁押5611天。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事发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同村的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第二天早上,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过程也颇为漫长,商丘中院曾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进行再审。

  针对案件中争议焦点,河南高院今日出具的再审判决书也作出逐一说明。

  焦点1:吴春红是否有作案动机?

  此前一审判决书曾认定,吴春红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

  河南高院经再审认为,吴春红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并不合常理。

  河南高院认为,在侦查机关最初对王战胜夫妇及吴春红询问时,他们均未证实双方存在矛盾,说明双方矛盾并不明显。而后来吴春红供述及王战胜证实的矛盾也是因安装电表及交电费产生的矛盾,双方没有发生过正面冲突。

  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去缴纳电费时,王战胜还给吴春红让烟。双方的矛盾不足以使吴春红产生投毒杀人的作案动机。

  另外,判决书还认为,2004年11月14日早上,有多人去王战胜家交电费,吴春红选择这个时间去投毒不合常理。而且吴春红交完电费后,完全可以不等王二轩先行离开去投毒,但其选择等待王二轩一起离开后,再次返回投毒,反而给自已作案留下时间证人,也不合常理。

  焦点3:吴春红有罪供述是否存疑?

  河南高院认为,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关于毒药的来源、种类,吴春红第一次有罪供述称使用的是从农业门市部购买的"敌害清",之后又供称使用的是从代销点买的老鼠药;关于毒药包装的去向,开始供述其将鼠药倒在纸里包好,将鼠药袋扔在地上,投毒后将包鼠药的纸扔到化粪池里了,后供拿着鼠药袋去投毒,在回家的路上将鼠药袋烧了。

  关于毒药的包装,吴春红供述是从王全喜的代销点购买的,王全喜称自己卖一种叫"闻到死"鼠药,但经出示王全喜卖给他人的老鼠药外包装,让吴春红辨认,吴春红称和自己购买的老鼠药袋不一样。

  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存疑且又翻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焦点3:是否有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吴春红有罪供述提到的马达轮也未得到落实。

  因此,本案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定案。

  焦点4:是否有他人作案可能?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王战胜的证言,厨房面瓢里的面从2004年11月12日放至案发当天即11月15日早上用来做面托,期间一直没有食用。在此期间,其家中经常无人。而且2004年11月14日又恰逢收电费高峰,来往人数众多,且王战胜家厨房门处于敞开状态,现场并不封闭。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王战胜脾气不好,说话较冲,和多人有过矛盾。王战胜和吴新丽在侦查初期并没有怀疑吴春红,而是怀疑同村的其他人,卷中没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对可疑人员都予以了排查。

  因此,河南高院认为,在没有吴春红作案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河南投毒案三次死缓吴春红改判无罪的背后:拒绝认罪和六七百封申诉状

  从2004年那个冬天起,每到团圆宴,吴莉莉总会在父亲吴春红常坐的位置上摆上一副碗筷。奶奶则是看着身旁的碗筷和空空的座位出神。

  “别人家的团圆是喜庆,我家的团圆是企盼。”4月1日,吴莉莉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说。

  2004年11月14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投毒案,村民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因服用“毒鼠强”导致一死一伤。随着的调查,曾被王战胜催交电费的吴春红成了嫌疑人。

  “父亲是晚上被带走的,一去再没回来。母亲在床边坐了整整一晚。也是从那天起,我们知道家里出事了,父亲出事了。”吴莉莉回忆,2005年6月23日,吴春红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缓。从那天起,吴家开始了16年接力式维权。

  16年里,吴莉莉寄出了六七百封申诉材料,期待、失望,再燃希望……这条走了10多年年的申诉路,终于在2018年看到了阳光。“我们收到最高院的再审决定,就知道事情有了转机。”

  2020年4月1日,被羁押了5611天不曾认罪的吴春红被宣布无罪释放。吴家持续16年的申诉日记,终于接来了终结。

  投毒案和老实木匠

  在吴莉莉的印象里,父亲吴春红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村人,不爱说话,不爱交际,总是埋头在院里做着木工活,连家里的地都是母亲打理。

  “父亲手艺好,当时我家条件在村里算是好的。别人家没有彩色电视机,我家很早就有了。”吴莉莉回忆。

  吴莉莉童年所有的幸福,都被定格在2004年11月14日。那年,吴莉莉12岁,弟弟吴云磊9岁。
  案发前,吴春红是家里的顶梁柱,大部分时间在自家院里做木工活,家境不错。

  “我记得村里人都在讨论这件事,有的说是小孩是病死的,有的说是吃东西毒死的。父亲当时还特意嘱咐过,不要吃别人给的东西。”吴莉莉说,吴春红被带走是在案发后几天,那天父亲因为眼睛不舒服早早就睡了,后来警察敲门说要了解情况,34岁的父亲就再没回来。直到第一次开庭,吴莉莉才见到父亲。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4日上午,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的矛盾,便产生投毒报复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吴春红交完电费后,趁人不备溜入王家厨房,将鼠药投放到案板上面瓢内的面粉中,逃离现场。次日早上,王战胜用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3岁和5岁的儿子食用后先后中毒,其3岁儿子中毒身亡。吴莉莉说,16年来,为帮父亲洗清冤曲,家人邮寄了六七百份申诉状,这是部分快递单。

  法院认为,吴春红为泄私愤,采取投毒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七百封申诉状

  “我们始终不相信父亲会投毒,于是提起上诉。这也算是漫长申诉路走出了第一步。”吴莉莉说。

  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商丘市中院(2005)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商丘市中院重新审理。

  令吴家人没想到的是,2006年6月22日,商丘市中院(2006)商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父亲第二次被判处死缓后,我上课都没有心情,经常会在课堂上想起父亲的事情。”吴莉莉说,因为父亲的事,爷爷奶奶身体每况愈下,母亲外出打工维持生计,但家人从来没放弃过为父亲申诉。

  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2006)豫刑一终第343号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再次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7月13日,商丘市中院(2007)商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次对吴春红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父亲被判处死缓后,我上课都没有心情,经常会在课堂上想起父亲的事情。”吴莉莉说,因为父亲的事情,爷爷奶奶身体每况愈下,母亲也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但是家里人从来没放弃过为父亲申诉。

  2007年10月3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第三次要求商丘市中院重新审理。

  经过3次判处死缓又重审后,2008年11月15日,商丘市中院在第四次审理后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年,吴莉莉16岁。

  因为父亲的事情,吴莉莉上完初三,便放弃了学业,一边打工一边帮父亲申诉。

  “其实父亲最大的心愿,就是我和弟弟能好好上学。要是父亲在家的话,我肯定会继续上学。”吴莉莉说,最开始的一段时间,都是爷爷在为父亲四处申诉。直到2014年,爷爷不能再出远门,为父亲申诉就成了吴莉莉的生活重心。除了整理申诉材料外,吴莉莉还将申诉过程都记录在了日记里。

  虽然申诉坎坷,但无论是吴春红还是吴莉莉都从未放弃。

  “2009年、2012年,河南省高院两次驳回了我们的申诉。这么多年,我已经记不清向各部门邮寄过多少次申诉状了,大概有六七百封吧,绝大部分都石沉大海。”吴莉莉指着厚厚的快递单说。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要求河南省高院再审此案。

  这期间,监狱曾提过要为吴春红减刑,但都被拒绝了。“我父亲在会见的时候说,减刑就意味着要认罪,我没罪就不认罪。要不就无罪释放,要不就老死在狱中。”吴莉莉说。

  仰面长泣三分钟

  2016年6月3日,已服刑12年的吴春红在监狱中写下一份《刑事申诉状》,除了描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表述案件本身存在错误外,吴春红还针对案件侦查细节、作案动机及鼠药来源等相关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强调其卷宗中的有罪供词系被刑讯逼供和诱供所得。

  “十多年来以来,一直在黑暗的‘无期’日子里,我多次上诉、申诉,以求清白,没动摇过坚定的信念。希望真相大白,让蒙受冤枉的人得到清白公道。”吴春红在《刑事申诉状》中写道。

  这一次,吴春红没有失望。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这一年,吴春红被转到浙江金华监狱继续服刑。为了能每个月都能见到父亲,儿子吴云磊高中毕业后来到金华打工,与姐姐吴莉莉一起继续为父亲申诉。

  2018年10月15日,吴春红的辩护律师李长青会见吴春红后,在朋友圈里记录了会见时的场景。“我们把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的复印件交给他。他看了之后仰面长泣,大哭了3分钟。他说等这一天等了十四年了。”李长青说。

  “2019年8月30日,今天是收到最高院再审决定书的第335天,今天继续给相关司法部门邮寄第558封信件,期盼父亲的案子能早日开庭审理。”吴莉莉在微博中写道。

  2019年10月24日,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终于在浙江金华监狱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律师李长青表示,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可能,且吴春红作案动机说法多变,未经查证属实,且与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匹配。另外,吴春红的作案环境部符合常理,且所投毒物及特征的供述前后不一。

  李长青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庭审出示的证据中除吴春红的一份有罪判决外,没有任何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现场投毒.

  “庭审中,检辩双方达成了不少共识,再审后,案件向着好的方向发展。”李长青说。

  讯问不规范

  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院就吴春红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以及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部分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河南省高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刑事截定和河南省商丘市中院(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吴春红16年申诉中一直提到的被刑讯逼供的情形,河南省高院在(2018)豫刑再19号刑事判决书中做出了详细阐述。

  判决书中提到,吴春红自2004年11月19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04年12月13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7次供述。2004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时吴春红不供述犯罪,2004年12月13日第七次讯问时吴春红翻供。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讯问时吴春红开始供述犯罪,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民权县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机关的提讯证未记载当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提讯。侦查人员解释称当时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办公室讯问的。

  同时,侦查机关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讯问吴春红的录像,该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讯室。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也未做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本案卷中还有一份在押人员体表检査表,内容为空白。吴春红从侦查阶段翻供后,始终不供述犯罪,称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再审期间,部分侦查人员均称没有刑讯逼供。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但侦査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存疑,且又翻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养好身体申请赔偿

  4月1日宣判后,被羁押5611天的吴春红被无罪释放,从浙江金华监狱出发返回商丘民权县老家。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吴春红泪流满面。

  远在河南老家的吴莉莉也是喜极而泣。“我奶奶听到后,一个劲地说,好!好!没有遗憾了。16年了,我们一家终于能团圆了。”吴莉莉有些激动。

  来接吴春红回家的吴云磊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回家后一家人除了好好聚聚外,还要带父亲去检查身体。待父亲身体好些后,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接吴春红回家的车驶入高速公路,向着北方家的方向而去。

  吴莉莉的申诉日记,写下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吴春红申冤16年:领导视察时喊冤被关禁闭,一顿饭给半块馒头,申诉后法院主动协商减刑

  4月1日,年届五十的吴春红无罪获释。让他身陷囹圄的,是一桩16年前的投毒致死案。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吴春红是河南民权县周岗村村民,16年前被控投毒杀人。不过,这是一起原审法官明确承认证据不足,却依旧裁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为此案历经五年的诉讼拉锯,吴春红仍旧被判无期徒刑。

  投毒案案发时,正值公安部开展为期三年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数据显示,当年全国所破命案积案5910起,比2003年多破3734起。有评论认为,民权县警方仓促结案,或与“命案必破”的压力有关。

  “我想过轻生,想过老死狱中,但从没想过要放弃申诉。”吴春红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10月15日,在狱中的吴春红从律师手中接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决定书。逐字读完后,他仰面长泣,大哭3分钟。

  一分钟嫌疑

  河南省民权县周岗村的最东边,有座被楼房包围着的低矮院落,与周边格格不入。

  推开院门,迎面是一副长满锈迹、早已废弃的带锯。它是院落主人吴春红曾经家境殷实的象征,吴春红靠它做加工木材生意,雇佣了7个工人,家里也早早置办了摩托、柴油机、彩电。

  吴春红曾是村中木工,他家中的带锯已废弃多年。

  在离开16年后,2020年4月1日,无罪获释的吴春红从浙江金华监狱出发,踏上近千公里的归途。回到这里,目睹熟悉的景象,依然会随时想起那个将他带入深渊的遥远清晨。

  2004年11月14日上午7时许,吴春红和王二轩到电工王战胜家交电费。“交完电费,我和王二轩一前一后走出去的。出了门,他往南,我往东,他叫住我让我一起走,我就改往南走了。”吴春红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第二天,王战胜的两个儿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一人死亡,一人经抢救脱险。村中一时传言四起,有人说俩孩子吃了别人给的糖,有人怀疑人为投毒,也有人猜测是“中邪了”。当天下午,死者家属报警。民权县公安局组织技侦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查、尸检,当晚送检结果出来,死者胃内容物、死者家厨房瓢里的面粉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警方认为这是一起人为投毒案,随后对死者家属及周边村民展开调查。

  警方撰写的《破案经过》显示,案发第三天,村民王二轩提供了一条信息,将吴春红引入调查视野。王二轩说,案发头一天他和吴春红交完电费后,一起从王家堂屋走出,走到院外时,不见吴春红,等了一分钟左右,才见吴春红出来。

  当天下午,吴春红被带走询问,但吴春红否认和王二轩分开过。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王二轩、吴春红二人与王战胜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后经技侦排查,认为吴春红回避前述一分钟的去向,“疑点明显上升”。11月19日,警方将吴春红连夜带走突审。

  对侦查机关而言,作案动机是破获刑事案件的关键点。《破案经过》提到,“吴春红一开始百般抵赖,不承认与王战胜家有矛盾。突审民警围绕吴的家庭、子女、老人展开心理攻势,经过耐心工作,吴春红交代了为报复而投毒杀人的犯罪情况。”

  资料显示,警方从吴春红和王战胜口中,获取了对双方矛盾的不同解释。吴春红供述称,自己在村里经营加工木材生意,用电量大,曾被前来查电表的王战胜怀疑偷电并遭侮辱,“14日那天早上,王战胜通过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口气强硬,联想到之前的矛盾,心里就烦的很。”王战胜则向警方表示:“我跟吴春红因为收苹果也有矛盾,他去我家拿袋我没让拿,叫别人拿了,他对我有意见。”

  吴春红的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用这些矛盾来解释杀人动机,与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匹配,“吴春红说,他去交电费时,王战胜还给他让过烟。况且当时他家的生活条件算是比较好的,不大可能为了这点过节冒险犯案。”当年吴春红靠做木材加工一个月能挣1000多元,是村中为数不多拥有摩托和彩电的人。

  事实上,王战胜一家最初的怀疑对象并非吴春红。在获取吴春红线索之前,警方曾问及王战胜夫妇和谁有过矛盾。王战胜回答说,“我认为没和他人有矛盾。”王战胜的妻子吴新丽则提到六七人,但其中不包括吴春红。

  “警方从王二轩那获取线索后,并未就吴新丽的怀疑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就草率地将吴春红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接受采访时,吴春红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金宏伟用“邻人疑斧”的故事来分析警方的破案过程:“丢了斧子,一旦怀疑上邻居,今后怎么看邻居都像个贼。”

  口供争议

  获取吴春红口供后,民权县公安局展开进一步调查,但始终没有获取他投毒的直接证据。

  相关判决书显示,警方搜集的证据,以吴春红、王战胜、王二轩等多人的口供或证言为主。除此之外,警方提供的证据还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战胜家厨房内案板及面瓢摆放位置情况,与吴春红供述的摆放位置一致;刑事技术鉴定——证实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及王战胜家面瓢内的面粉、炒豆糁,均检出杀鼠剂类药物毒鼠强;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死因为毒鼠强中毒死亡。

  警方用这些证据,勾勒出吴春红如下犯罪情节:“吴春红交完电费后,趁王二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溜进王战胜家的厨房,将鼠药投入了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他将鼠药包装袋放进裤子口袋,故意拿起厨房窗口上的马达轮弄出声响,然后离开现场。走到本村闫学超家墙南边时,他将鼠药包装袋点燃。回家后,故意在打扫猪圈时弄脏裤子,妻子将他的裤子洗完,他又偷偷将裤子口袋洗了两遍。”

  4月1日吴春红无罪获释后,在儿子陪伴下踏上归途。

  据律师金宏伟分析,警方未能提取到鼠药物证,为弥补这一点,采信了关于吴春红购买鼠药、洗裤子、燃烧包装袋的证词,但这些证词或者相互矛盾、或者是非法取得的孤证。

  除了购毒和毁证环节,对于投毒这一核心犯罪事实,同样缺乏人证或物证,而只有吴春红本人的口供。吴春红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称,他的有罪供述是刑讯和威胁所致:“办案人员让我认罪,我不认他们就打我。我坚持不认,他们就威胁要把我媳妇也抓来。我不想让家人受罪,只好认了。后来我回答不对问题,他们也会打我。”

  今年4月1日公布的吴春红投毒案再审判决书提到,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2004年11月20日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民权县看守所,但提讯证未记载当天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了提讯;另外,2004年11月21日讯问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也不是看守所提讯室,而且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未做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

  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录过7次口供,在最后一次翻供。类似于多数已平反的冤案,吴春红案体现出依赖口供的共性。对此,李长青认为,法律还需进一步落实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以打破口供为王的办案陋习,倒逼侦查机关寻找客观证据,减少冤假错案。

  案发一周后,民权县公安局即宣布破案:“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次发回重审

  2005年6月1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商丘中院)开庭审理吴春红投毒案。吴春红当庭推翻了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有献为吴春红作了无罪辩护。当年庭审中,他提出吴春红被屈打成招的可能性大,并就投毒案情提出多项质疑。他认为死、伤者的胃内和洗胃液中只发现有毒鼠强,但没发现面粉和豆糁,说明吴春红并未向面粉里投毒;此外,现场勘查也没有发现吴春红的脚印和指纹。

  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和商丘中院因该案发生长达5年的诉讼拉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显示,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2005年6月,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据商丘中院制作的《受害人A2008年10月8日询问笔录》,此次开庭前商丘中院曾向王战胜做判后答疑,明确承认了案件证据不足:“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本案证据欠缺之处,是本院判处死缓而3次被发还的重要原因。”

  案件第三次被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增加了一份测谎报告。据测谎报告记载,侦查人员对吴春红采用CQT测试法进行测试,共三次询问吴春红“受害人家厨房里的药是不是你下的”,吴春红均做否定回答,并呈现说谎反应。报告总结道:“我们倾向认为,吴春红所称的‘受害人家厨房里药不是我下的’系说谎。”

  CQT测试法产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一套测试题包括中性问题、相关问题、准绳问题、题外问题等,通常由十多道问题组成。“对比本案的测谎报告,侦查机关只是简单问了三遍‘是不是你投毒’,连最基本的测谎职业素养都没达到。”律师金宏伟指出,在云南杜培武案、河南马廷新案、湖北钟祥学生集体中毒案、安徽芜湖刘明河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等案件中,错误的测谎意见均对冤案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在没有增加新证据的情况下,第四次作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变化在于,这次对吴春红的刑罚由死缓改判成无期徒刑。

  这种改判,在金宏伟眼中是一种“疑罪从轻”的处理办法,说明原审法官对证据的确信产生了极大动摇。

  天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刘家洁曾在《刑事冤错案件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一文中,对“疑罪从轻”的现象作出解释:“办理冤错案件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并非没有发现疑点,但是由于司法理念的落后以及屈从于现实中的办案压力、舆论压力、被害人信访压力、案外因素等原因,并未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选择疑罪从轻,对是否构成犯罪存有疑点的案件,认定犯罪但从轻量刑,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商丘中院判决吴春红无期徒刑后,河南高院在证据不变的情况下,驳回了吴春红的上诉,选择维持原判。2009年8月,被终审宣判的吴春红由民权县看守所转入河南省豫东监狱,开启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拒绝减刑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早在2004年吴春红被捕后,其一家人已无法在村中立足,“我们的房子被捅坏了,家具被砸了,电线也给剪断了。当时家里养了二十来头猪和两头羊,也被村里卖了。”

  为了维持生计,吴莉莉的母亲远赴广东打工,吴莉莉和弟弟吴云磊亦相继在初中辍学,加入打工行列。2009年,案发5年后,吴莉莉首次在监狱见到父亲。“第一次探监,他跟我说,你要相信爸爸是冤枉的,爸爸没有给家里抹黑。”

  吴春红只有小学文凭,“我每天都在想我的案子,一直查字典、写申诉状。写过多少封我也记不清了,写好就让人帮我邮寄。”

  在狱中,吴春红但凡遇到领导视察都会喊冤,为此多次被关禁闭。“有一次我举着胸牌跑到最前面,跪在地上大喊冤枉。领导问怎么回事,他们就说我有精神病,然后把我关了三个月。还有一次被严管时,每天让我在操场跑60圈,我跑不动了他们就架着我跑。一顿饭给半块馒头,我饿了一个月。”吴春红说。

  2012年12月7日,河南高院驳回了吴春红的申诉。驳回之后,法院曾到监狱和吴春红协商减刑。“第一次是在2013年,要给我把无期变成有期,让我不要再申诉了,以后好好表现还会减刑。第二次是几个月没看到我的申诉,误以为我愿意认罪了。我说我没有认罪,我一直在申诉,我的申诉状可能被寄丢了。”吴春红表示,“自己下了死在里面也不会认罪的决心”。

  2014年福建念斌投毒案获得平反,让女儿吴莉莉看到了希望,此后多年,她坚持每周去邮局邮寄申诉材料,持续在微博喊冤,并于2015年辗转联系到律师李长青。

  “我用四个字来评价他,执着坚定。他自从离开侦查机关后,从来没有认过罪。在这种证据可左可右的案件中,这种态度对辩护人和法官都是信心上的支持。”李长青表示,吴春红若非真正蒙冤,极有可能会因为无期徒刑老死狱中,很难坚持到改判无罪的那一刻。

  梳理案情过程中,李长青和金宏伟对死者吃面托中毒这一论断提出质疑。根据证人证言,死者生前吃过方便面;警方通过尸检提取了死者约30克的胃内容物,但未提及胃内容物的具体成分。这意味着,是否是面托导致死者中毒,并未得到确认。“毒鼠强毒性是砒霜的300倍,人中此毒后死去,应该来不及消化,还能看出吃的是什么东西。”

  金宏伟说,申诉案件往往耗时多年,辩护人的自我确信很重要,“如果自己都不信当事人是蒙冤的,就熬不下去了。”接案后,两位律师每隔三个月去法院询问申诉进展;虽然案件问题暴露明显,但申诉获批的可能性依然无法预期。

  在此期间,商丘中院曾主动和当事人家属沟通,希望他们放弃申诉。

  再审改判无罪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这一年,吴春红被转到浙江金华监狱继续服刑。2019年10月24日,时隔一年,再审案在浙江金华监狱开庭。两位辩护人原本做了激烈对抗的准备,出乎意料的是,检方的意见和他们趋于一致,认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

  “检方一发表这个意见,我们内心就坦然了。”李长青说。这一天,吴莉莉在微博写道:

  “我和我的家人,昨天早上从河南民权出发,晚上到达浙江金华监狱。虽然到的时候天已经完全黑了,我们还是围绕监狱转了一圈,想象着、感受着父亲就在里面的某一个房间。我们和父亲离得那么近,我心跳得特别厉害,要一直深呼吸才能平复激动的心情。”

  结局已经昭然,不过吴莉莉没有松懈。她依然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寄信频率,直到今年1月17日,在寄出第634封申诉信后,因为突发的疫情而终止。

  4月1日上午,吴春红投毒案终于迎来再审宣判:“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其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审判长表示,原判据已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李长青回忆,吴春红听到“无罪”二字后,已经泣不成声。在失去自由5611天后,他被当庭释放,随后踏上回家之路。16年的牢狱给他添了一身伤病,他患有眼疾和皮肤病,胃也不好,回家途中一度因为身体不适,临时下高速就医。回到河南后,吴春红反复向来访媒体表示,希望当年冤枉他的人能够公开道歉,为他恢复名誉。

  同情和祝贺的话语外,亦有质疑之声。有评论认为,吴春红案再审作出的是疑罪从无的判决,但并未完全排除吴春红作案的可能性。对此,李长青在微博中称,“司法判决坚持的是司法标准,和生活经验标准是有区别的。”

  对于吴春红的无罪释放,首先表示无法接受的是死者家属。据媒体报道,4月1日,吴春红出发回家的同时,死者的父亲王战胜亦专门从打工的外地赶回,准备寻求警方的帮助,查明真凶。

  “社会名声要想彻底恢复,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亡者归来。即便是真凶出现,都不是百分之百,会有人质疑是不是为了其他目的顶罪,比如聂树斌案中的王书金。”金宏伟认为,吴春红想要完全恢复声誉,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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