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抢劫罪,怎样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19年刑法:抢劫罪竟然也是分类型的,不同类型量刑大有不同
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有的人认为,抢劫就是抢劫,抓住罪犯判刑就对了,但细细一区分才知道,抢劫竟然也是有类型区分的,不同类型的抢劫案件,在量刑上大有不同.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抢劫一共有四种类型:
1、普通抢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是抢劫犯对受害人直接的、面对面的一种伤害,比如威胁受害人交出钱财,否则就暴力殴打。
2、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这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也是通常说的准抢劫罪的规定。
3、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聚众“打砸抢”
我国 《刑法》第289条有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43条及第232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应当立案侦查。
抢劫就一定会构成抢劫罪吗?法律规定:这4种情况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这个词大家应该都并不陌生,抢劫罪也是作为财产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类型。那么,在法律中抢劫罪是怎么定义的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到底怎样才构成抢劫罪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而犯抢劫罪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我们今天的重点主要放在怎样不够成抢劫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1、抢劫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
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属于婚姻家庭中的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节工作,妥善处理,不以抢劫罪论处。
3、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够成抢劫罪。
小伙抢50元判10年合理吗?入室抢劫罪判几年?
当前,抢劫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入室抢劫是抢劫犯罪的加重情节,前不久小伙抢50元判10年案件二审判决出来了,二审维持原判,那小伙抢50元判10年合理吗?抢劫罪的量刑和加重情节是什么?
小伙抢50元判10年合理吗
江西南昌,18岁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中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三人在下楼离开时遇到了范某堂哥并对其实施殴打,还摔坏了范某堂哥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最后,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
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罗某等三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此案一审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罚金一万元。看到判决结果,罗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结果: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抢劫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抢劫罪的判定并不是完全根据抢劫金额大小,这个案件是入室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
入室抢劫罪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涓律师普法: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这种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最高人民法院:抢劫罪裁判规则22条
1.对因上网诱发犯罪而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做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禁止令”——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案号:(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第14号
2.怀疑他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他人,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非非法拘禁罪——梁克财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3.加油后乘加油站员工不备驾车驶离,遇到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本案要旨:加油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构成抢夺罪,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辑(2013.3)
4.转化型抢劫未取得财物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杨飞飞、徐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行为人既未取得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应属抢劫罪未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期(2011.2)
5.医疗抢救中的非明显失误不能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校抢劫案
本案要旨: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医院抢救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并非主要的情况下,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医院的抢救行为并不能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中间的因果关系,亦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期(2011.2)
6.抢劫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龙世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且在抢劫后为灭口杀死被害人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2010.4)
7.以已支付的嫖资为目标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刘波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自己已经支付的嫖资为目标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6)鲁01刑终2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2018.3)
8.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依法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焦某某、仲广威抢劫、盗窃,孙航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
本案要旨:对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使用完毕后遗弃的行为,即使该机动车事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也应当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案号:(2015)甬镇刑初字第2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9.抢劫货款又退还的构成抢劫罪既遂——胡勇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与他人合谋抢劫其所在单位货款,抢劫后将货款藏匿,第二天又将该货款取出退还所在单位,应构成抢劫罪既遂。
案号: (2010)邓刑初字第05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2辑(2010.2)
10.以侵犯人身为目的非法入户,并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李明抢劫、强奸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并采取捆绑等手段强奸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号:(2017)川01刑终3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11.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实行犯对完全实行犯的事后认可可增强对其犯罪时相同概括故意的确认——苟浪元抢劫案
本案要旨:本着结果归属的目标,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首先将具有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行为的,在能够肯定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范围内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然后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在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成立同一罪名。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实行犯对完全实行犯的事后认可可以增强对其犯罪时相同概括故意的确认。
案号:(2017)京03刑终36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12.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构成抢劫罪——潘喜飞、张振兴、常胜、高平、陈小兵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
案号:(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13.法院审理精神障碍者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结合被告人对诉讼活动的认识、判断、表达情况决定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陈再进抢劫案
本案要旨:法院审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精神障碍者在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决定是否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精神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号:(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0
14.被告人假借嫖娼进入被害人兼有生活起居与卖淫两种功能的房屋进行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顾磊、雍成抢劫案
本案要旨:被害人通过网络公开招嫖,其居住的房屋虽在物理空间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实质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的,未能与外界有效隔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被告人谎称嫖娼,诱骗被害人开门后实施抢劫的,其行为成立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案号:(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0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8
15.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田野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案
本案要旨:利用先前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案号:(2015)刑五复601539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2
16.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廖武、胡林、雷斌持枪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17.驾驶车辆,以具有直接人身暴力指向性的行为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鲁信东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驾驶车辆,瞬间加快车速,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并乘机夺取财物的,其行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区别认定抢夺罪、抢劫罪,而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3)通中刑终字第003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0
18.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抢劫罪,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吴成利抢劫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19.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实施暴力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胡现旗抢劫案
本案要旨: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内。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案号:(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7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20.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与普通抢劫罪一致——张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不仅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且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一致,即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和是否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中的任何一种为既遂的标准。
案号:(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21.多次抢劫中,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张洪峰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多次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只要被告人实施抢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的,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
案号:(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2
22.对行驶中车辆实施砸车抢钱行为构成抢劫罪——黎佳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汽车本身是相对封闭空间,驾驶者精神高度集中,行为人对行驶中汽车实施砸车抢夺财物的行为,必然会给驾驶者带来恐惧、紧张的心理刺激,实质上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行为人为实施抢夺行为而携带并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的,即使凶器没有外露或被害人未看见,也不影响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砸车抢钱行为较普通的飞车行抢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