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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强奸杀人案

导语

孙万刚,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巧家县新华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其女友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因他杀死亡,孙万刚被离奇卷入该命案,被判死缓二年,2002年6月罪犯李茂富被抓获,孙万刚被冤屈罪案才得以澄清,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1]。

  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电话报警,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

  经查,死者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她的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巧家县公安局组织进行侦查后认定系他杀。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主要依据有: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1996年1月2日晚上9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8点20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点20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三是孙万刚的四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1996年1月3日晚上11点多,已经睡下的孙万刚被警察带走了,从此开始了与家人长达8年的分别。

  4月24日,孙万刚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8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地区分院依法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乡借了350元钱给女友陈兴会作为报考费。1996年1月2日中午,同乡打电话催款。孙万刚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当晚8点30分左右将陈兴会骗至红卫山一块草地上将其奸淫,为了灭口,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将其勒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其颈部致死。

  孙万刚则辩解当时情况是这样:晚上8点30分左右,他和女友陈兴会从姐姐家出来到了红卫山。正当他们躺在草坪上聊天时,他的头部突然被人用钝器击伤,晕了过去。醒来时发现陈兴会不见了。但不远处的水池边传来说话声,他循声过去,发现陈兴会和一个黑衣人在说话。黑衣人见了孙万刚,就说自己是查卖淫的,问孙万刚是否和陈兴会发生性关系。“我答没有。黑衣人就掏出一把刀让我走,说再不走就用刀在我脸上留下记号。我当时很害怕,加上被砸得昏沉沉的,就下山了。我和几个同学上山找陈兴会,没找着。第二天还是没找着。晚上11点多,我被公安带走了,这才知道陈兴会已经死了。”

  一审判决后,孙万刚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5月9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万刚仍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孙万刚及家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断申诉。

  2002年6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抓获一个抢劫、强奸、杀人犯罪团伙,首犯李茂富身系数桩命案,既没请律师,也未上诉。从县公安办案人员家属口中传出的消息说,李曾经招认了自己杀害陈兴会的过程,并且说出了作案所用的刀子和割下的器官丢弃在桑树林中。还有传言说,审讯时李曾经以“抓错了人”嘲笑过公安。孙万刚的父亲亲眼看见的是贴在县公安局橱窗里李茂富指认现场的照片,那个现场,正是红卫山。2002年9月,孙万刚的父亲在信中告诉儿子这些情况,认为陈兴会很有可能是李茂富杀的。

  孙万刚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的情况的写成申诉材料寄给有关部门。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同时引起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接到这份申诉材料后,两院分别立即赴巧家县展开调查。然而证据显示,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但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中,两院都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有错判的可能。

  在重新调查中,省检察院发现此案存在7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孙万刚仅有的4次有罪供述笔录上清楚地反映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这些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不吻合。

  二、孙万刚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根据原与孙万刚同监的犯人满军证词反映,孙万刚在关押期间,其手指、腿、后背有伤痕,并曾绝食三、四天。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孙万刚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据此,不能排除有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可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孙万刚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清。

  四、法院认定孙万刚有罪的关键证据之一的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孙万刚衣服上有与被害人同一血型的血液,并不能完全证明孙就是凶手。

  五、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被害人被割下的器官去向不明。

  六、孙万刚一份重要的有罪供述笔录中孙的可疑签名,经鉴定,不是他本人所签,而是案件承办人代签。

  七、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却留有他人的钮扣和皮带扣。

  经过二个多月的复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孙万刚一案在程序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各诉讼环节均存在违法问题;在实体上,整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严重瑕疵。

  2003年9月1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孙万刚案启动再审程序,并移送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2003年9月28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孙万刚案,并于2004年1月15日再审。

  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了云南省第四监狱(位于曲靖市沾益县)。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赔偿决定书》明确规定: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金。10月22日15时,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领到了现金支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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