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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纠正孙万刚杀人案追踪报道

孙万刚强奸杀人案


  编者按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被认定杀害女友而被判处死刑。二审判决生效后,他申诉到了云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发现此案证据不足,有错判的可能,建议法院再审。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宣告他无罪。本网从今天起分三篇推出该案的追踪报道。

  [云南省检察院纠正孙万刚杀人案追踪报道之一]

  2月11日下午,孙万刚回到阔别8年的家。一踏进院子,他发现墙角那棵广东树已经蹿到他两个人高了。而8年前那个冬天的夜晚他被警察带走的时候,广东树只有他齐头高。记忆中,那时父母青丝犹在,如今已经满头霜雪了。

  “8年过去了,县城的变化实在太大!我只能凭大致的方位判断这里曾经是什么地方。”3月29日下午,坐在自家院子里,孙万刚对记者说。他穿着一双红白相间的球鞋,眼窝深陷,头上的黑发里夹杂着白发。说话声音很轻,似乎总在回忆什么。一旁,孙万刚59岁的父亲、孙伯新感慨地说:“感谢检察机关,他们为我儿子的事情做了很多工作,不然不会这么快改判。”

  29岁的孙万刚是云南省巧家县人。如果没有出现意外的话,他的人生之路大致是这样:从云南省财贸学院计算机系毕业——在昆明找个工作——与女友结婚。可是,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

  女友被杀死

  3月28日,巧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左右,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电话报警,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经查,认定死者是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22岁的陈兴会。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主要依据有: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1996年1月2日晚上9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8点20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点20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三是孙万刚的四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陈斌说。

  1996年1月3日晚上11点多,已经睡下的孙万刚被警察带走了,从此开始了与家人长达8年的分别。同年4月24日,孙万刚被刑事拘留;6天后,被巧家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判处死刑

  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

  法院认定,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乡借了350元钱给女友陈兴会作为报考费。1996年1月2日中午,同乡打电话催款。孙万刚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当晚8点30分左右将陈兴会骗至红卫山一块草地上将其奸淫,为了灭口,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将其勒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其颈部致死。

  孙万刚后来回忆,当时他听到自己被判死刑后,“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当时的心情,就觉得非常难过。这个判决对我太不公平了!我没有杀人,却被判了死刑。”

  按孙万刚的辩解,当时情况是这样:晚上8点30分左右,他和女友陈兴会从姐姐家出来到了红卫山。正当他们躺在草坪上聊天时,他的头部突然被人用钝器击伤,晕了过去。醒来时发现陈兴会不见了。但不远处的水池边传来说话声,他循声过去,发现陈兴会和一个黑衣人在说话。黑衣人见了孙万刚,就说自己是查卖淫的,问孙万刚是否和陈兴会发生性关系。“我答没有。黑衣人就掏出一把刀让我走,说再不走就用刀在我脸上留下记号。我当时很害怕,加上被砸得昏沉沉的,就下山了。我和几个同学上山找陈兴会,没找着。第二天还是没找着。晚上11点多,我被公安带走了,这才知道陈兴会已经死了。”

  一审判决后,孙万刚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回昭通地区中级法院重审。昭通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孙万刚继续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孙万刚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开始了牢狱生涯。

  5年申诉路

  此后的5年,申诉成了孙万刚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孙万刚的家中,记者看到了他从监狱中带回来的一纸箱的材料。用过的洗衣粉塑料袋中,装着他收到的信件,更多的是写给媒体和政法部门的信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收”、“《民主与法制》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

  孙万刚告诉记者,5年来,他记不清自己写过多少申诉材料,反正与法律沾边的单位都寄了材料。让孙万刚失望的是,多数信件石沉大海。

  2002年9月,事情有了一线转机。孙万刚的父亲在信中告诉儿子,巧家县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凶手李茂富抓到了,陈兴会很有可能是他杀的。

  2003年初,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的陈振东收到了孙万刚的一份申诉材料,信中提到李茂富是真凶。这引起了陈振东的注意,他立即指示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进行调查。因为不久高检院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移交给刑事申诉部门管辖,并于当年5月开展了清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的活动,陈振东就将申诉材料转到了高检院刑事申诉厅。当年6月,高检院刑事申诉厅将此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6月20日,云南省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狱中服刑的孙万刚还不知道,高墙外的检察官们正为他的案件到处奔走,而他的命运由此开始有了转机。

  办理孙万刚案的重任落到了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主诉检察官高洁峰身上。这位32岁的法学硕士毫不犹豫地接下了这块硬骨头。他调阅了有关案卷,找出了疑点,写出了长达11页的复查提纲。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举全处之力配合,力求查清此案。

  疑点一:李茂富是否为真凶

  2003年7月14日下午3点18分,是孙万刚一生中难忘的日子。“一进提讯室,我就看见两个面容亲切的女检察官坐在那里,她们告诉我她们是云南省检察院的,要对我的案子进行复查。我一下子觉得自己的案子有希望了,心情特别激动。”孙万刚回忆。

  那天去提讯孙万刚的是刑事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和副处长王向红。倪绍霞说,当时孙万刚一进门就跪倒在地,泪流满面,第一句话就是“检察官救救我”,“我感到了一个检察官的责任,心想一定要查清事实。”

  在提讯中,孙万刚多次提到李茂富是真凶的事。倪绍霞向云南省检察院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院领导作了汇报。该院领导指示,一定要查清李茂富是否为真凶。

  2003年8月3日,倪绍霞、王向红和高洁峰在山路上颠簸了7个小时后,到了巧家县,正值当地最热的时候,最高温度达42℃。三人不分昼夜,又是提讯李茂富,又是询问40多位证人,又是查阅案卷。最后,倪绍霞皮肤过敏,脸部发红,而高洁峰因为10多天来一直背着20多本案卷,背上长满痱子。

  调查的结果是,没有找到李茂富作案的证据。李茂富被排除了。检察官们果断地将案件从查找真凶为突破口转向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上。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厅长王晋和申诉厅申诉二处处长杜亚起风尘仆仆地专程来到云南督办案件。他们详细听取了案情汇报,认真推敲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公诉部门依法介入此案的复查。8月31日,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云南省检察院有关领导亲自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提讯孙万刚。此后,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也多次过问此案。

  疑点二:沾染死者血型就是凶手吗

  据巧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斌介绍,当时认定孙万刚有杀人重大嫌疑的依据之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

  高洁峰说,他审查案件后,对血型鉴定有几个疑问:第一,孙万刚头部被砸伤,直到脱衣服时还在流血,但白色T恤衫上为什么没有检出他本人的B型血?第二,孙万刚当晚穿的衣服用洗衣粉泡在盆里,衣服检出了AB型血,为什么浸泡过衣服的血水只检出B型血?第三,孙万刚当晚住在同学贺杰家,贺杰的床单、被面和毛毯上都检出AB型血,但贺杰本人的血型就是AB型,这不能排除床上用品原来就染有贺杰的血。

  还有一个疑问,孙万刚把衣服泡在同学曹先亮的盆里,但此前盆里已泡着曹先亮的一件外衣。曹先亮是A型血。高洁峰向法医咨询过,答案是,染有A型血人的衣物和染有B型血人的衣物在水里浸泡,不排除检出AB型血人的可能。

  2003年9月7日,高洁峰和云南省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李红学再赴巧家县。他们找到了1996年给孙万刚作血型鉴定的法医殷永才。殷永才表示,当时孙万刚的衣服浸在水里长达20小时,不能否认有相互污染的可能性。而且他们当时使用的检验方法不能在混合血中区别个别血。也就是说,孙万刚的T恤上有AB型血,或者同时存在A型血和B型血。

  高洁峰找到了1996年2月9日给孙万刚作血型复检的李章麒。李章麒介绍,物证送来时是混合装的,即孙万刚的送检物和陈兴会的放在一起,无法区分混合血。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孙万刚作了无罪判决。记者看到刑事判决书上有这样的结论:“虽经鉴定孙万刚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兴会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证据不足。”

  疑点三:矛盾的有罪供述

  云南省检察院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院领导说,孙万刚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笔录等证据不吻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采信。

  如作案工具。孙万刚供述刀是在他姐姐家拿的,作案后把刀插在离现场不远的坟上。但公安机关仍从孙万刚姐姐家提取了两把刀,并作为物证移送了。然而经检验,两把刀均无人血反应。

  如被害人的身体分离物。孙万刚有两种说法:一是用陈兴会的胸罩包起丢在现场,但尸检结果是胸罩仍在死者的身上;二是用死者的挎包包起扔在现场,但现场并未找到。

  如杀人动机。孙万刚有一种供述:他强奸了陈兴会,陈说要去告他,为了灭口他杀了陈。但法医并没有从陈的身体里和衣服上检出精斑。

  云南省检察院长达22页的复查终结报告出来了。认为认定孙万刚杀人的证据有瑕疵,原判决有错判的可能,应予以纠正。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再审。两天后,云南省公安厅也收到了检察建议,要求公安厅协助复查。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云南省公安厅立即派工作组赴巧家县复查,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孙万刚无罪后,2月20日,孙万刚父子给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和云南省公安厅送来了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的牌匾和锦旗。

  捧着那薄薄三页的云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孙万刚的心情很复杂。“说激动又不激动,我没有杀人,本来就不应该判我死刑的;说不激动又很激动,我申诉了这么多年,终于等来了公平和正义。”说到那一刻的感受,孙万刚似乎显得很平静。

  孙万刚的案子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有启示,也有反思。

  启示一:疑罪从无保障了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厅长王晋说,此案的纠正反映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和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执法思想。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多年形成的司法惯性使得司法机关往往偏重打击犯罪的职能,忽视保护无辜者的职能,疑罪从轻、从缓或者从挂。1997年实施的修订刑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要求法院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孙万刚案就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此案的改判,对孙万刚本人的意义自然很大,但对避免出现“李万刚”、“胡万刚”有更大意义。

  云南省检察院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院领导说,以往很多类似的案件,只有在发现真凶后,案件才得以纠正,如云南杜培武案。这种纠正比较被动,往往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之相比,孙万刚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在没有发现真凶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靠审查证据发现疑点,从而使案件得到纠正。这种纠正使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更及时的保护。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晓辉注意到,孙万刚案件的一审判决在1996年。“这正是新旧刑法、刑诉法交替的时候,虽然疑罪从无的原则已经确定了,但是法院仍作出与新的法律原则不符的判决。这一方面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时间差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解读不一样,使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打了折扣。这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启示二:检察院要把好监督关

  “就孙万刚案来说,检察环节也有一些值得总结的地方。当时我们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意识薄弱,弱化了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往往重实体,轻程序。”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平齐坦言。

  他剖析了办理孙万刚案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案件质量把关不严。1996年孙万刚案移送昭通市检察院后,当时承办人洪萍审查后提出三个问题让公安机关补查:作案工具和被害人的身体分离物不知去向;被告人供认强奸,但未提取精液进行检验;现场提取的皮带扣和纽扣系何人所有。“应该说承办人还是找准了问题,但遗憾的是,在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把孙万刚起诉到了法院。”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没有提讯孙万刚。“昭通距巧家县309公里,往返成本太高,我们当时考虑到要快诉,而忽略了这是法律的要求。”第三,法律监督不到位。当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时,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官应该回避,但在重审中就有原审法官参加。检察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无果后,就放弃了监督。

  据梁平齐介绍,案子改判后,昭通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提高办案质量大讨论,要求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具体落实到工作中,他们开展了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和法律文书质量评定,规范了案件退查工作,建立自侦案件的综合评价体系。

  朱利昆当时负责孙万刚案件的审查起诉。如今已是巧家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朱利昆说起孙万刚案时颇感歉疚。“当时我发现这个案子有疑点,但想着最后要移送昭通市检察院,思想上有一定依赖性。加上案发后老百姓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压力下,我希望从快办理。”

  巧家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永群告诉记者,他们充分吸取了孙万刚案的教训,要求在审查批捕阶段,重大疑难案件、伤害、强奸案件一定要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他们的无罪辩解;还规定凡移送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委会讨论。

  启示三:重视收集无罪证据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安、法院的积极配合也起了很大作用。他们一开始对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上出现失误,但在复查中并没有为维护本系统的利益而拒绝纠正案件,而是维护了法律的正义,这是法治文明的一个体现。”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晓辉表示赞许。

  张晓辉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应该重视收集无罪证据。“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因为受旧的执法观念的支配,重打击,轻保护,注重收集有罪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从证据理论来看,这种态度很危险,因为不重视排除对有罪证据的合理性的怀疑,往往很难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条。”

  3月24日,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申泽金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预审工作中,承办人证据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口供,对其他书证物证的提取不及时、现场勘查工作粗糙,使案件的证据形成先天不足,给复查带来难度。“我们目前在总结教训,加大对干警的培训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组织昭通市和巧家县公安局干警学习《国家赔偿法》,配合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同时欢迎媒体和检察机关监督。”申泽金真诚地说。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尧说,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司法人员要重视被告的辩护意见,对无罪的可能性不能被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要求我们必须改变执法观念,力求每个案子的证据都很扎实。同时要细化法律的条款,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应尽快出台《证据法》,依法收集证据和认定证据。”

  昭通市公安局副局长赵毅说,孙万刚被宣告无罪,意味着杀害陈兴会的凶手还没有抓住,他们已加大侦查力度,力争早日破案。

  昭通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卯时俊说,接到高院的改判通知书后,他们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案件质量评定,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

  记者了解到,孙万刚目前在打工,准备攒点路费到昆明打工。他和家人的生活正努力恢复正常。他已经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云南省高院表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出来后将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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