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玩具枪、捕魚、养鸟等被判刑的现象值得深思和关注

  收购3只鹦鹉被逮捕,人工驯养是否从宽

  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获悉,男子廖某某从微信好友处购买金太阳鹦鹉1只,小太阳鹦鹉2只,均为濒危野生动物。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决定对廖某某实施逮捕。律师认为,若涉事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应从宽处理。

  男子购买3只鹦鹉被逮捕

  办案民警介绍,2019年4月11日,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饲养野生动物。随后警方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大村找到了被举报男子廖某某。在其出租房内,警方查获疑似金太阳鹦鹉1只,小太阳鹦鹉2只。

  经核查,2018年12月,廖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好友处购买了疑似金太阳鹦鹉1只,2019年3月又从另一名微信好友处以375元的价格购买了小太阳鹦鹉2只,两名卖家均另案处理。

  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疑似鹦鹉进行物种、保护及价值鉴定:一只疑似金太阳鹦鹉来源为鹦形目鹦鹉科属于太阳锥尾鹦鹉,两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来源为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均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达3万元。

  廖某某的行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已决定对廖某某实施逮捕。

  办案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鉴定中心尚未鉴定出涉事鹦鹉是野生鹦鹉还是人工繁育,但廖某某没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非法驯养。

  涉案鹦鹉。森林公安供图

  律师:与深圳鹦鹉案有相似之处

  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案和深圳鹦鹉案有相似之处。

  2016年4月,深圳宝安区居民王鹏将偶然养的鹦鹉卖给朋友谢某6只。一审法院认定,其中2只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小金太阳鹦鹉,一审判处王鹏5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为2年。

  律师称,野生鹦鹉和人工繁殖鹦鹉形态有些许差异,可以做出具体鉴定。若按照深圳鹦鹉案判决,廖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在修改中。

  “很多人买卖鹦鹉其实主观上并不知道是犯法。”律师表示,曾在2018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称,最高法院已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北理工法学院徐昕教授也称,上述案件面临和深圳鹦鹉案一样的问题,都涉及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问题。

  “从价格和可养殖性来看,案涉鹦鹉应该是人工驯养繁殖的,1500元、375元的购买价格不可能买到从南美洲走私的野生鹦鹉,野生鹦鹉通常也很难养殖。”徐昕说,出现类似案件,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当做纯粹野生动物认定。实际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收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会危害到野生动物资源,不应该构成犯罪, “好在最高法院已经着手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尽早出台。”

卖玩具枪获刑7年案现转机:将根据两高新规再审

  近日,河南仿真枪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因为销售或购买同款仿真枪,朱某某等9人被卷入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旋涡。2018年3月22号,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2018年3月30号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出现转机,2018年8月14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其余八人的案件也于今年5月29号开庭审理。案件最新进展如何?买卖致伤力较低的仿真枪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依据是什么?案件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前被告人贩卖玩具枪被认定枪支获刑7年

  玩具店店主朱某某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1日,汤阴警方在朱某某居住处查获9把“M51S”型号仿真枪。经鉴定,9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的区间范围内。而《枪支管理法》载明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朱某某的9把仿真枪,均被认定为了“枪支”。

  据了解,在这批仿真枪案件中朱某某第一个被捕,也第一个被判刑。朱某某被捕后,向他供货的董某某也被刑拘,而董某某的进货渠道来自陈某某,而从陈某某处进货的多名玩具店主也因此卷入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旋涡。汤阴县看守所的一份释放证明书显示,段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自2017年12月6日被逮捕拘留,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予以释放。

  濮阳张某的妻子表示,丈夫当时是从陈某某处进的货,店里的玩具枪也只卖出去一套,当时其所在的当地小商品市场就有多家能购买到仿真枪,但偏偏自己家被查扣。

  “过去的事都不提了,那个时候天天掉泪。他们来查扣的时候,我们的(仿真枪玩具)有一层牛皮纸盒,外边是一层塑料薄膜,塑料薄膜都是没拆的。”

  另一名涉案的玩具店主段某某告诉记者,玩具枪装的都是BB塑料弹,杀伤力非常小。

  “打到人身上,如果穿件外套的话就没有感觉。和平时玩的玩具枪基本都是一样的,威力特别特别小。像我们这些小城市,特别是我们这种农村地区,很多人都在卖,过年时候庙会大街小巷摆的都是这些,都是卖这类玩具的。”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被告人符合去年两高发布的《批复》中从宽处理的条件

  去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从去年3月30日其施行。最高法研究室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的一些情况,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有可能会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批复》中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迎来转机。去年8月1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决定书显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据媒体报道,朱某某案件原计划于今年5月30日开庭,但据记者了解,朱某某由于要指定辩护律师,所以本案另行安排开庭。

  据介绍,其他八人的案件已于29号开庭审理。转述了公诉人的意见称,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构成犯罪,但符合《批复》从宽处理的条件,对其中涉案枪支数量超过10支的四人,建议由法庭最终定夺;对涉案枪支数量未超过10支的四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介绍说,辩护人主要是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他们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通顺,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批复》的相关规定,他们认为买卖数量没有达到10支的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人认为另外四人,请汤阴县人民法院来定夺。

  据悉,法院当庭并未做出宣判。

  法律专家:枪支认定标准过低

  长期关注仿真枪案件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涉仿真枪的案件面临的核心问题都是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两高的《批复》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徐昕认为,涉仿真枪的案件面临的核心问题都是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只要1.8焦耳每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还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就一定会有类似的玩具枪仿真枪这些没有致伤力的枪支会被认定为真枪。两高涉气枪案件的批复通过之后就应当适用。绝大多数法院在涉及到仿真枪案件的时候会适用,也有少数法院不予以适用。

  网购玩具枪案再审 法学教授:证据、枪支认定标准是争议焦点

  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于8月10日上午开庭再审。2015年4月30号,四川小伙刘大蔚因从台湾一家网站网购24支仿真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判决,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的家人更换辩护律师并在同年的11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经依法复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刘大蔚母亲:就是买来收藏玩,不知道这么严重

  据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回忆,刘大蔚从小就是个“枪迷”,当刘大蔚在通信软件上联系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时,她还劝儿子玩的话不用买这么多。但刘大蔚告诉她,卖家说买少了不够本钱,不能发货。最终刘大蔚左拼右拼,凑够了发货的数量。

  随后胡国继带着儿子刘大蔚到银行将三万多元的款项汇到了卖家账户,但是一个多月后,卖家将款项悉数退还。胡国继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他说货不全还是什么的,就原款退给我们,我们也没当回事,直到那一天海关到我们家里面来,我们才知道事情原来这么严重。”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被警方带走时刘大蔚刚满十八岁。

  代理律师:证据不足,将坚持做无罪辩护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这一批复颁布实施,改变了司法审判中部分枪支类型枪口比动能高低不做区分,一律从严判决的司法实践。由于本案涉案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所以我认为再审程序中从轻处罚的量刑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对此,曾经为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做辩护,此次开庭将坚持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从这个批复来看,首先他没有主观故意。购买这个仿真枪的时候并不知道它是真枪,而且他问过这个卖仿真枪的人,他要的是仿真枪。从它的社会危害性来讲,这个枪支根本就没有流入到社会,在海关就被查扣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仿真枪容易改制,改制之后枪口比动能能够提高。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证据方面的辩护。我们认为从证据上来看,证据链是断裂的,无法保证枪形物的同一性。”

  对此解释,确实刘大蔚通过网络网购了仿真枪,海关也确实查扣了一批仿真枪。但是现有的证据并不能保证查扣的这一批仿真枪就是刘大蔚所购买的。对于所购买的枪支,认为,购物清单上所列的枪支与刘大蔚供述的购买的仿真枪并不相符。

 “所谓购买清单中间的24支仿真枪,其中长的仿真枪可以确定不是刘大蔚选购的。因为刘大蔚他供述,长枪有四支,其中有一把是电动的,发射BB弹的美式M式。但是案卷中的这个所谓的仿真枪,四支长的仿真枪没有一支是美式的M式,而且全部是气动的,没有电动的。刘大蔚很清楚地能记得这些,不是他选购的。”

  法学教授:证据、枪支认定标准是争议焦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金火认为,本次开庭的一大争议焦点就是证据问题。郑金火:“他的辩护人在多个场合都提到了这个案件的证据问题,所提的问题按我的说法认为是非常尖锐的。任何的刑事审判,事实还是最关键的,我觉得在再审过程当中,确实应该好好的全面审查。”

  由本案所引发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郑金火认为是本次再审的另一大争议焦点。郑金火:“按照2001年的那个枪支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的标准,枪口比动能是在16焦耳平方厘米,到了2010年执行的标准,也就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0年67号,它变成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变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那这样的话呢实际上这个标准我测算了一下,刚好相差了降低了8.9倍,降得非常低,刘大蔚这个案件,它适用的应该就是2010年的这个标准。”

  对此次的再审结果,郑金火认为,想要改判无罪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重新量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郑金火:“今年的3月28号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最关键的就是在这种案件当中要避免唯枪支的数量论。它没有否定现有这种枪支的认定标准。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证据上没有出现问题的话,要推翻他走私武器的这个认定还是比较困难的,单就从实体法从刑法的规定来讲,要改变成无罪,我觉得相当困难。就这个案件的量刑,做相应的一些从轻的方面去调整,应该是很大的可能性,而且我估计调整的幅度还可能会比较大。”

  延伸阅读男子网购150元“玩具枪”获刑2年 该枪竟能致人死亡

  2018年3月25日讯,给孙子买“玩具”,也会触犯刑法?不久前,王某某就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昨日,集美区检察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提醒枪支爱好者网购玩具要小心。

  原来,被告人王某某是一个枪支爱好者,他在网站上浏览时,看到一把火柴枪,就买下来,想给孙子玩。这把火柴枪的购买价是人民币150余元。

  然而,王某某买下火柴枪不久后,就被警方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近日,集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提醒,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买卖、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指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以司法智慧破解“玩具枪”机械执法

  屡屡引爆舆论争议的仿真枪、玩具枪案,终于迎来了司法政策的调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锣鼓听声,说话听音,“两高”公布了这样一个“不仅……而且”的司法政策,有何深意?

  一年多前,天津摆“玩具枪”射击摊的老太赵春华,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时舆论哗然,最终二审被改判为缓刑。之前18岁的青年刘大蔚,因为从台湾买家那里买了多只仿真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为什么明明是一把普通人都认为人畜无害的玩具枪,却被认定为真枪,并被追究重刑呢?

  根子还在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技术上,玩具枪太容易被定为“真枪”,定罪处刑上却没对玩具枪做出区别对待。

  2008年,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一只羽毛球甚至也能达到这样的动能。这个“真枪”标准,让市场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小贩、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然“入罪”。

  结果,就形成一个怪圈——低门槛的入罪标准,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这次“两高”推出相关司法政策,就是为了打破这种怪圈。

  在出入人罪的原则问题上,搞一刀切,仅仅以玩具枪的出膛动能、“枪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注定是削足适履。在全国人大的《枪支管理法》,授权公安机关管理枪支的情况下,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政策调整,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这次的批复要求通盘考虑枪支的真实杀伤力、购买的渠道以及当事人的购枪目的、一贯表现,实现了实体公正。

  从司法层面上说,这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使得公安机关全程主导刑事案件,公安烧菜,检察院端菜,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反而只能闷头“吃菜”。通过司法政策调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枪支标准之外,审制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判决,实现实体公正。

  总之,要破解长期存在的“玩具枪案”难题,需要以司法智慧、司法担当破除机械执法。

非法捕鱼,你以为仅是判刑就够了吗?

  近期,在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及当地村民代表见证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名罪犯及其亲属将购买的鱼种164.2公斤(22400尾)在洛南县巡检镇禹坪河道投放,进行增殖放流恢复当地水域生态环境。

  2019年6月14日9时许,罪犯李某某、马某某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河道处,使用自制非法电鱼工具,电击捕鱼1120尾,合计8.21公斤。同日,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随后,检察机关委托洛南县水产品工作站对二罪犯的行为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组建议:二罪犯购买当地鱼种164.2公斤(22400尾)进行增殖放流,用于修复当地水域生态环境恢复。

  据此,检察机关向洛南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罪犯李某某、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某、马某某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李某某、马某某向犯罪地河流放流鱼种164.2公斤。

  诉讼中,二罪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补偿,并与检察机关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此外,洛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提示广大市民,洛南县属于洛河湿地保护区,全县河道属于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可达损失的数十倍。希望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0人禁渔期电捕鱼获利5万 ,不仅被判刑还要赔152万!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电捕鱼"违法案件。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明知高宝邵伯湖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商议在午夜时分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并明确具体分工,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

  据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非法电捕团队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惨遭破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皋法院于当日判决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相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被没收电捕鱼作案工具。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电捕鱼"造成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采用"摩托艇拖拽电网"的方式实施"电捕鱼"行为,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随着"电捕鱼"设备的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新闻报道中相关人员因"电捕鱼"致死致伤的悲剧时有发生。

  庭审中,检察机关借助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直观展现本案8次实施"电捕鱼"的行驶轨迹、手段方法等内容,全方位立体化呈现了此案"电捕鱼"方式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157万赔偿金究竟高不高

  各方当事人围绕庭前会议中合议庭确定的"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一一回应了法庭及各方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相关疑问。

  该案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拥有多达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案"电捕鱼"团伙多次于夜间出入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电捕行为导致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评估报告根据此案"电捕鱼"危害估算出的157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由5个部分组成。一是案涉"电捕鱼"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二是电捕区域被电击致死或伤害但未被捕捞上来的其它鱼类损失价值10.19万元;三是以上被损害鱼类对种群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元;四是电击造成包括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鱼类饵料生物损害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五是本案渔业损失价值的咨询费用5万元。综上所述的违法成本相加高达157余万元,但高邮湖、邵伯湖生态环境因此遭到破坏的损失短期内不可挽回。

  就地巡回审判,敲响"电捕鱼"违法警钟

  这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就地巡回审判的第二案,距离审判区域不到100米就是物产丰富美丽的高邮湖,庭审现场,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黄河流域以南二十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合议庭经评议后,综合考虑本案"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江西鹦鹉案”二审改判缓刑

  11月14日,“江西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此前,邱国荣因购买8只鹦鹉、4只鹩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审宣判后,邱国荣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二审结果改判,自己还算满意。未来他应该还会开花鸟鱼虫店谋生,不过可能只卖些小花小鱼,鸟类是不会再碰了。

  2018年4月底,邱国荣在南昌市东湖区万某某经营的花鸟鱼虫店买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他把这些鸟放在自己的花鸟鱼虫店里用来招揽顾客。

  2018年5月,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对邱国荣的店进行搜查,查获鸟类75只。经鉴定,其中16只画眉、4只鹩哥、8只费氏情侣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保护动物。随后警方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将邱国荣带走。

  经查,万某某收购的人工驯养鸟类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邱国荣、万某某均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邱国荣亦未办理营业执照。随后,邱国荣被检方提起公诉。

  该案因为与深圳“鹦鹉案”有诸多相似,故被称为“江西鹦鹉案”。

  2018年12月21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邱国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鹰潭中院。其认为,鹦鹉和鹩哥是从市场上公开买来的,自己并不知道鹦鹉和鹩哥是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也不会买,更不会将它们摆在店门口招揽生意。

  辩护人郑晓静律师为邱国荣做无罪辩护。她认为,万某某购买涉案鸟类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涉案鸟类为人工驯养,那么邱国荣涉案鸟类的销售源头就是合法的,鸟的身份也是合法的,也是可以出售的,因此不应该被认定邱国荣为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14日,鹰潭中院在经过两次开庭后做出二审判决,认为鉴于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邱国荣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邱国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故可宣告缓刑。

  对话

  将来只卖花鱼不卖鸟

  二审宣判后,北青报记者采访了当事人邱国荣。邱国荣告诉记者,11月14日当天法院通知他和万某某去拿判决书,二审给予了改判和缓刑,他还是很感谢鹰潭中院的工作。

  北青报:听到判决结果的时候是什么心情?

  邱国荣:能改判就不容易,对于结果还算是满意吧,毕竟家庭和自由是最重要的。

  北青报:这个案件对自己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吗?

  邱国荣:影响是不小。我那个店从出事以后就关门了,店里养的花草和鱼没人照料也都死了,损失不小。而且这一年来没有什么收入,对家庭也是不小的影响。

  北青报:现在案件基本结束了,店铺还会再开吗?

  邱国荣:花鸟鱼虫店我已经开起来了,只是规模小了很多,以前是四间店面,现在就一间。我也没什么其他的手艺,只能靠这个维持生计。

  北青报:以后还会养鸟卖鸟吗?

  邱国荣:肯定不会了,不敢碰了。什么鸟能卖不能卖的,确实也不懂。就卖点小花、小鱼的就行了。鱼也都是卖那些普通的小鱼,别人家卖的我才卖,稀有品种都不会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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