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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语词的法条,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约束人也无法让人遵从

权利实现的方法:力量、斗争、胜利


  33、前面已经说明了为何力量会卷入司法执法领域对判决或决定产生影响或作用。主要是因为作为语词的法条具有不确定性和需要人进行操作的特点。语词的含义,必须结合语词使用时的具体语境、情势和背景信息才能确定。

  34、比如某公园规定禁止车辆进入,车辆的含义是什么?儿童玩具汽车、滑板车算车辆吗?包括消防车救护车吗?某委托合同中约定可以报销火车票,高铁票算火车票吗?当一对恋人中女方对男方说“你真讨厌”时是什么意思?指称特定物质对象的语词含义尚且存在不确定性,那么法条中的抽象概念语词就更是会因为理解解释不同形成多种含义。比如“土地承包权”是什么意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的权利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纯理论的解释似乎头头是道,而一旦遇到实际案件这种解释就会毫无价值。当一个人侵占了你的承包地,你能够做什么?打跑他?还是只能起诉他?当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非法(没有征地批文)占用了你的承包地时,你能够阻止施工吗?阻止施工难道不是“使用”“经营”土地或者使用经营土地的前提条件吗?龚茂和白英等人就是因为阻止非法占用其承包地的某个工程施工,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承包权包括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但“使用”这个语词又是什么意思?指控方会解释说你不能阻止施工进行使用,只能起诉。“消费者”是何意?知假买假的王海是消费者吗?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都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很多罪名常被称为“口袋罪”,比如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玩忽职守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等,似乎任何贴边的行为都可能装入其中。其实任何罪名都有这种“口袋”特点,只是程度不同。成为口袋罪的原因就是语词这种东西就类似一个空口袋或者空容器,几乎可以填充任何意义。比如寻衅滋事这个语词,具有太多的含义,可以把很多行为解释成寻衅滋事。

  35、对于法条以及涉及语词的证据等,都需要解释才能确定其含义。尽管语词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因为“生活共同体”共识力量的存在,在简单案件中,对法条的含义能够形成相对确定性结论。但在疑难案件中,不仅在当事人双方,不同的律师和法官也会对同一个法条有不同的解释。没有人能够证明哪种含义才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最后只能由执法司法者作出决断。很多时候,公检法办案看似遵从法条,但因为法条存在多种含义,法条无法约束人也无法让人遵从。所以所谓依据法条得出的结论未必符合法条本意和公平正义。因此执法司法必须讲常理常情常识,并考量社会效果。

  36、关于语词本身的不确定性,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意义即使用”的著名论断,德里达、霍姆斯、哈特、福柯、费什等著名哲学家法学家也都有深刻的洞见。更进一步,有人认为法条规则的不确定性不仅仅因为语词的含义不确定,还因为规则本身的内在矛盾和悖论。比如“法律的形式性悖论”认为“固守形式要件的结果却有违形式要件。”巴尔金则揭示了法律存在“法律迷津”。

  37、下面是科宾的论述,其中引用了霍姆斯的见解:“法律规则和原则是由语词组成的,而语词总是像香蕉皮一样光滑。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但是,就其本质而言,语词甚至没有包含思想的外观,它仅仅是一个等待被使用者的思想充满的皮囊,不断膨胀,直到把其内容输入接受者的头脑中,在此过程中有丰富也有减损。使用语言的人意欲表达的意思,可能未必会和接受者收到的一致。如果语言确实如此,那么由语言组成的法律必然也如此。即使法律规则是在成文宪法中用精确的语言表述和保存着,立法者也没有赋予他们相同的意思,而随着时代和事件的发展,这些文字也不会向后代传达相同的意思。

  因此,法官不仅要选择适用哪一个规则,还需要确定其表达的含义,在此过程中,它必须把这个规则适用于摆在自己面前的独特的案件。在此过程中,法官必然总是要把自己的一些东西放进去,这边加一点,那边减一点。一个规则在前一个案件中的适用和在后一个案件中的适用迥然不同。一个规则仅仅是若干案件的归纳,没有两个是完全相同的,规则的内容其实就是它被适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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