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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得到或可能得到判决确认的权利才货真价实,判决是我们行为的指南

权利实现的方法:力量、斗争、胜利


  38、判决往往决定当事人的命运。

  法院判决确定具体的权利或利益,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等事关一个人一生乃至整个家庭多代人的命运。

  39、未经判决检验的权利只是一种猜测的享有权利的可能性。

  我们每天都在想、说或行使某项权利,总在判断确认“我有某项权利”。但如果我们深入地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判断只是一种对自己权利有无的可能性猜测或估计(有点像自认为的珠宝未经鉴定时的状态)。一个法院判决就可能击毁我们原来自认为享有某项权利的猜测。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权利争议问题,判决结果可能会否定了你原来确认自己享有某项权利的结论。比如你认为自己某个行为正当合法,却被指控判决属于违法犯罪。还比如你认为属于无效的合同却被判决有效。认为某项目占地行为违法应该恢复原状却被判决不恢复原状,等等。我们可能会有很多理由论证判决的错误,认为自己所持有的主张和观点是根据法条得出的,因而是正确的。所以坚持上诉或者申诉,但最终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40、判决具有最终性。不论判决正确与否,当事人都要服从判决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不管我们认为判决是否正确是否合理,判决对于权利的确定,具有最终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判决确定的权利才是货真价实的真权利。

  很多人可能会坚持认为自己的观点才是正确的,即使与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也仍然认为自己享有某项权利。比如判决你有罪,但你仍然坚持自己无罪,认为判决是违法的错误的甚至荒谬至极的,甚至该判决令社会大众普遍反对和愤怒。但一个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国家力量做后盾,当事人只能服从。这就是判决的最终性。

  41、与依据法条行使的权利相比,判决确定的权利才货真价实。

  认为自己的主张才是符合法条的正确答案,其实也只是自己的认知,无法证明。因为法条本身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每一个人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释。法条不能提供正确答案。答案往往有多个,不能证明哪个是正确与错误。法官判决时对法条的解释可能与你不同,结论自然不同。而且法官判决不仅仅依据法条,还会考量各种后果,还可能会撇开法条,各种力量会影响或决定判决。说到底,判决是法官通过自由裁量进行决断的结果。

  判决确定的权利(或称为利益,或不管称为什么)才是货真价实的,其他相反的主张仅仅是一种宣称权利的意见,是存在权利的一种可能性,无法证明其正确性,也不具有实际权利或利益的价值(只具有一些其他价值)。法律问题的难点就在这里,因为无法证明哪个答案是正确的,法官具有自由裁量决断的巨大权力,他只要愿意,可以作出任何判决。前面介绍的那个美国法官一生都使用抓阄方式判决自己办理的所有案件,就是这种巨大自由裁量权力的最好证明。

  41、判决才是指导我们行为的路标。

  我们要想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享有某项权利,是否存在被指控违法犯罪的危险,就必须预测执法司法者会作出怎样的决定或判决。然后以预测的决定或判决结果为尺度行使权利,而不是仅仅依据法条行使权利。因此,必须彻底修正一种错误观点和行为标准:以为在法条中已经存在关于某项权利的正确答案,然后以这个所谓的“正确答案”作为行为标准。

  42、我们要把以上所说的判决作广义的理解,扩展到行政执法决定,甚至所有的官员行动。

  官员,特别是执法司法领域的所有官员的有关行动对于确定公民权利也非常重要。比如警察对某个行为的定性或处理决定着以后的走向,他认为你有罪就意味着你被指控判刑的可能性,他认为你合法你就可能没有法律风险。近日王思聪打人事件就是如此。公安机关决定对他行政拘留7日。但如果警察认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把王思聪送进监狱,而如果警察认为只是属于民事纠纷,只要受害人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不坚持控告,其实也可以连行政拘留都免了。某个官员是否提供给你需要的证据材料(比如征地拆迁批文),甚至于政府机关的看门人是否允许你进入大门,都对我们权利的实现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比如看门人不允许你进门你要进行的取证、投诉等任何事情就无从谈起,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你就无法了解案情,就无法决定是否采取某个行动、是否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也大大减少了。所有环节的官员行动都可能间接影响或决定着法院最终判决,或直接决定着我们的权利(利益)。

  43、判决是可变的,一直存在改变原来判决的机会和可能性,但这需要力量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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