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 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 “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合同法》第56条规定: “ 无效的 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通过对比,本条规定与上述 两部法律规定的精神完全 一 致。
二、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其他部分的效力是否受已经认定为无效的部 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为标准,分情况处理此问题。民事法律行为部 分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 原理在于,既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的效力,当然应当 根据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认定。相反,如果认定无效,反而于法无 据。例如,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处分遗产时,未给胎儿保留必要 的遗产份额,涉及胎儿的部分,该遗嘱无效。但遗嘱的其他部分,其 并不受涉及胎儿部分无效的影响。只要在处分遗产的总额中,保留胎 儿的必要份额,其余的处分是有效的。另 一 种情况是,民事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的后果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同样无效Q这种 情况多发生在交易标的不可分或者性质相同的场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从《民法通 则》施行以来法律规定始终保持 一 致,审判实践中这二者的关系已经 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