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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 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59条第2款规定: “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合同法》第56条规定: “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 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婚姻法》第12条中规定: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 《收养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 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与上述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延续了上述规定但 表述上有所不同。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 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如下: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 一 是指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指违反了公序良俗。

  2.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国家实行主动干预。由于无效民事法律 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而国家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具体表现在: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可依职权主动 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便应主动确认该行为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民事法律 行为是当然无效的。国家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干预还表现在,国家 有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无 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这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无 效民事法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该行为要求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 行的法律责任。若允许履行该行为,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 行为。

  4.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由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 有违法性,因而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给予其否定评 价。民事法律行为 一 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该行为自实 施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O。

  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权代理场 合,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行为归于无效。其特征 如下:

  1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可 撤销的对象之所以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 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从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 行为的此种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意思表 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或者意思表示受领人才能知道,而局外人 无从了解,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撤销权人不愿意撤 销,法律也不应当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3. 一 旦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在性质上是 一 种 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 一 旦行使,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是否任何人均有诉权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但谁有权主张该行为无 效?涉及国家利益的,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但实际上,如果是 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往往也只有受到损害的代表国家利益的 当事人才清楚,其他人根本不知道此事。涉及集体利益的,理论上集 体成员都可以主张,但实际上,集体的其他成员往往不知道,只有其 负责人等少数人清楚。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受到损害的不涉及国家 利益或者集体利益,而是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允许任何第三人在 法院起诉该合同无效?我们持否定观点。 一 方面,合同关系具有相对 性和封闭性,它的内容通常并不被其他人知悉。而且,此种民事法律 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只有第三人知道,其他人未必了解,而允 许其他人越俎代庖,未必符合第三人的利益和意志。在民事法律行为 因侵害特定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情况下,特定的第三人是具体的利害 关系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只允许其本人主张侵害 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为合适。另 一 方面,在与第三人利益 无关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也可以随意地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就可 能会为 一 些人无端地干预别人的合同关系、无故地将别人拖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中提供机会,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法律行为自由,而 且会损害他人利益,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绝对无效并不 意味着任何 一 个人均可以在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只涉及 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有特定的第三人才可以在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 效之诉。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 么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对此回答不 一 。我们 认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在未被撤销 前,此种法律行为既非效力待定,亦非当然无效,应当认为自成立之 时起已经生效,这是此类法律行为不同于无效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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