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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所以本条规定应当来自《民法通则》第55 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前两项条件是完全相同的,但第3项条件 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民法通则》的表述是 “ 不违反法律 ” ,本条的表 述是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将《民法通则》表述 的违反法律的任意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排除在无效之外,这是 一 个 实质性修改。实际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已经对《民法通则》 第55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条第3项前半句的表述 “ 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实质上就来源于《合同法》第52 条第5项的规定。后半句的表述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则是完全新增加 的内容。

  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体要件,又称为行为能力原则或者主 体合格原则。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因 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 意思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就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因而难以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说,如果行为人要独立地表 /达自己的意思,并要产生行为人期望的法律务[果,行为人就必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的 “ 相应 ”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要与其民事行为能力 “ 相匹配 ”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 说,其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法律行 为能力人来说,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 者追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 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自由、自愿地表达岀来的外在意 思与其内心意思 一 致,不是虚假的。这里强调,行为人表意时必须 是自由、自愿的,其意思表示才能产生表意人期望的法律效果。如果 在表意时被胁迫、受欺诈,表明表意人的表示不是自由、自愿的,因 此,即使表面上看,其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 一 致,该意思表示也不具 备有效的效果。表意人在自由、自愿的状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才是真 实的,才能是有效的,根本原理在于,法律必须保护行为人的意思自 由,保护其行为自愿,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非自由或者自愿, 则法律使其表示行为不生效,以维护行为人的基本民事权利。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在自由、自愿状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产生当 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但这是有前提的,即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换言之,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但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也要给 予其否定评价。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关于公序良俗的内涵,详见 本书《民法典》第153条的理解部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不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

  本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说,具备本条 规定的三个要件,法律行为才有效。但审判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却认 为,既然如此,从反面解释的角度看,不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就无效。例如,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的,合同 一 概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该要件是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体要件。违反该要件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其他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效力不是无 效,而是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的判决书认为 一 概无 效。这也是错误的。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其效力虽然涉及无 效的问题,如双方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该类意思表示主要 涉及的还是可撤销的问题。 实际上,本条第3项针对的才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法在第153 条专门对哪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哪 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有效作出了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认定无效的,其法律依据应当直接引用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而 不应当抛开第153条的规定,去引用本条有效要件的规定。换言之,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的,只能引用本法第153条作为裁判依据,而不能引用本条作为裁判 依据。

  二、法人越权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一 般应当认定有效,即越权有 效,这是 一 般原则,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不过,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无效。如未经 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签订的民事合同,因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经金融 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未经批准从事该行为的,都应认定无效。非法放 贷签订的合同也 一 样。应当说,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领域,主要是 金融领域,而金融领域往往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所以法律禁止未经批 准的民事主体专门从事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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