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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 效。本条的规定与该条相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只是用语有改变。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相当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概念,所以才会出现表述上的差别。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别自 己行为的人。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 一 是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三分法的逻辑相契合,概念和体系上更加清晰。换言之,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 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是保护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其利益受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对于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该条的规定无疑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当 继续适用。关键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该条的 规定还能否适用? 一 种观点认为,其精神应当继续适用。另 一 种观点 则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 ° 我们认为,其 一 ,本条的规定明白无误,只 能得出无效的结论。其二,从逻辑周延的角度,不应当继续适用。其 三,立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非 一 望便 知,简单识别,《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此种行为无 效,并无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给予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一 种保护。①其四,《民法总则》立法时,对《民法通则意见》 第6条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表述予以 釆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这些行为有效的表述没有釆纳

  ① 贾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 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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