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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找不到被告的情况。在穷尽了常规联系方式 后,人民法院会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在执行 程序中也 一 样。在诉讼程序之外,在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的情 况下,在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 一 方当事人找不到另外 一 方当事人的情 况,所谓的人去楼空就是典型写照。为了因应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 题,本条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规定,作出了 相应的规范,即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所谓 公告方式,是指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在穷尽联系方式仍然联系不到 对方当事人,如电话、邮件、信件、微信、 QQ等方式都找不到对方 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公告的方式向对方发出意思表 示,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债务人就很可能以 “ 人间蒸发 ” 的方式 逃避债务。故本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 生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方式的原理相同,本条规定的以公告方 式作出意思表示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穷尽所有能联系到的方式仍 然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才允许釆用公告的方式将意思表示送达对方 当事人,而且公告发布时立即生效,否则就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 序。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以公告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那么其应当 举证证明其穷尽了所有的意思表示送达方式仍然不能送达,最后才采 用公告送达方式。

  二、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告发布时生效,而《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方式,通常是公告发布后的 一 段时间才生效。 二者存在差别的原因在于: 一 方面,在法院通知不到当事人的情况 下,因通知不到的当事人往往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实体法上的民事义 务,因此法院有必要尽可能让对方当事人知道其已经涉诉的情况,所 以法院的公告 一 般都留出 一 段时间,尽可能让通知不到的当事人看到 公告后来法院应诉等。现实生活中也确有法院公告后当事人看到了公 告来参加诉讼的案例。另 一 面,对于还没有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而 言,表意人在穷尽了意思表示的送达方式之后还通知不到对方当事 人,赋予公告发布时即生效的效力,仅仅是视为意思表示已经送达对 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还没有出现,表意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法院就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公告之 后的 一 段时间才发生公告的效力,实际上是从诉讼程序上对被告进行 周到的保护,以避免有人恶意利用公告程序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和民 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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