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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 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 定。这里的法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律,不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和习 惯法。 物权法定发端于罗马法,并为韩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多国 民法所沿袭、借鉴。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 本原则,对于准确界定物权,定分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 建立物权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物 权法定原则予以规定,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基础地 位。物权法定原则集中体现了物权法规范的强制性,即当事人不得创 设与法定物权种类和内容不符的物权,从而与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内 容的债权显著区分开来。由法律限定物权的类型和内容,是因为物权 是 一 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明确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有利于使他 人对物权有清楚的认识,确保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减少交易成本,维 护交易安全。

  ①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 . 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种类的权利属于物权, 或者说物权包含哪些种类的权利,需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不得由 当事人随意创设,具体包括:

  (1) 物权的类型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不得创设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司法裁判通过个案 创设新类型的物权,以保持法律适用的 一 致性和法律规范指引的明 确性。

  (2) 物权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物权之外的物权 类型,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不得通 过协议创设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符的物权,否则为此订立 的合同即不能实现其变动或者创设物权的目的。

  2. 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 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 得自行约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作出与法律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物 权内容法定体现了物权法作为强制性的制度建构与债权法的区别,物 权内容法定和物权类型法定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 内容。 此外,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 公示方法法定。物权效力法定主要指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 来确定物权的效力,并且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 物权的对世性、支配性、优先性以及追及性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 行使,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物权公示方法法定则更集中体现在物 权公示原则中,该原则包括了公示方法、公示对象、公示效力、公示 范围等,但公示方法法定应为物权法定题中应有之义。① 由于物权具有直接支配力、排他性、绝对性,与债权的相对性有 显著区别,同时,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是民事主体赖以生 存的物质基础,因而,《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基本经济权利、明确产权归属,有 利于确认物权、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当然,物 权法定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会有新的发展,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的背景下,如果出现了需要法定化的物权,则可以通过修改本法中的 物权编或者相关法律予以确认。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应注意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即将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 合同纳入担保合同的范围。

  二、 应当正确认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体现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 法律不利后果。对此,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主要体现在认为物权 法定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这 一 原则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无 效。这 一 观点将违反物权法定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 情形相混淆,与《民法典》第215条体现的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相 区分的精神相悖。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情 形,准确判断相应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系在合同中创设法定类型之 外的新物权类型,则不产生设定物权的效果。如果当事人系在合同中 约定了物权的某些内容或者行使限制,而这些具体内容虽然没有明确 法律依据,但不属于物权编规定的影响该类物权性质的基本内容,且 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一 般可以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如果当事 人系在合同中约定了物权的公示方法,但该公示方法并非所设定物权 的法定公示方法,则不产生设定或者变更该类物权的效力,但若符合 其他种类物权公示方法的,可以认定设定或者变更另 一 种物权。例 如,当事人约定动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交付动产,虽然抵 押权并未设立,但可以认定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与法定 种类和内容不符的物权依法不应保护,但若当事人依据合同进行投 资,其投资权益可通过债权的形式予以保护。

  ①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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