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也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法人清算期间法律地位、剩余财产分配和法人 清算终止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

  法人解散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毕后,进行注销登记 或履行其他手续使法人终止。在上述过程中, 一 般将解散事由出现之 后至清算完毕前的法人称为清算中法人。此时,法人人格并不当然消 灭,但其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就清算中法人的人格属性问题, 一 般认为,法人在清算目 的范围内继续存续,且解散前法人与清算中法人在法律人格上应系同 一 主体。此亦国外通行的立法例,如《日本公司法》第476条规定, 依前条规定进行清算的股份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在清算结 束前仍在存续( 一 ) 清算中法人的诉讼代表人

  清算期间,法人主体资格存续,涉及清算中法人的诉讼应当以该 法人为诉讼主体,以法人的名义进行。但此时,因清算组接管法人决 策和执行机关的相应权力,故由清算组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内执行 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 一 般情况下,法人的清算组 由多人组成,故应明确清算组负责人,便于参加诉讼活动。实践中, 法人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除正在清算过程中的法人外,还可能包括 应当清算而未清算的情况,如此时需要参加诉讼活动,则可参照《公 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有关规定,由原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 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二)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由于清算组负责清算期间法人的主要活动,其应对自身行为负 责。在公司法领域,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清算组成员不履行义务或履 行义务不当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89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对于具体的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23条进 一 步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 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 以 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 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 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明确了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的 具体程序路径。《公司法》对于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规定,为其他类型 法人的清算组责任负担提供了参照。

  二、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民法典》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 区分不同法人类型进行分析。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主要涉及营利法 人。清算组在清理法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 制清算方案,并视法人清算的不同性质,报经法人权力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如《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区分自行清算还 是强制清算,分别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于公司 剩余财产的具体分配顺序,应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95条规定: “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 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 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 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 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明确了非营利法人 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机关法人等特定法人,结合《民法 典》第98条的规定,并不过多涉及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三、 法人的清算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法人资 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在法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及时办 理注销登记。就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为公司法人,《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有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 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 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 东会、股东大会、 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 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 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 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对 于部分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其法人资格自清算结束时终止。 法人解散,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在实践中,实际存在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 记的情形,如法人解散后没有清算,但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有关登 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在股东或第三人等主体向登记机关承诺 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此时, 如债权人主张有关主体就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的,可参照《公司法司法 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部分特定主体的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 明确规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如民办学校,按照《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59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首先对民办学校的 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 务。之后仍有剩余财产的,需进 一 步区分该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而区 别对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 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下一篇: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