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 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 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 一 样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 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 一 项民事制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极不稳定状态,影响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宣告死亡作为区别于宣告失 踪的 一 种制度,必须符合 一 定的要件。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 46条规定,没有作岀修改。根据本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需要 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求有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但对自然人失踪 的时限要求与宣告失踪的要求不 一 样。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 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 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本法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 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 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该条不仅适 用于宣告失踪的情形,也适用于宣告死亡的情形。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 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则申请人 申请死亡宣告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的 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尚需要进 一 步加以明确。 一 般而言,意外事件 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造成的 结果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由于其具不可预见性,也就不能要求行 为人予以避免或预防。例如,登山爱好者攀登珠峰遭遇暴风雪而失 踪。再如,游客在海滩游泳遭遇海啸而失踪。当然,鉴于意外事件 而影响自然人失踪的情形较少,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则可以由审判人 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

  二、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之 一 ,又是宣告死亡 的程序要求。《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所规定宣告死亡的利 害关系人排序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鉴于早在制定《民法总则》过 程中就已经取消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故在实践中不 宜再参照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有关顺序的规定。 三、 人民法院宣告 非经人民法院宣告,则不能确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适用特别程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本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这就存 在《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否适用问题。 我们认为,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仍然可以参照 《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确定。但在本法对于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持 否定态度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宣告死亡制度、损害失 踪人利益的问题,也需要审判实践加以注意。当然,如果不再适用顺 位的要求,则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该予以限缩解释。仅仅只有财 产利益而无身份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资格。

  二、 关于 “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 的条件

  我们认为,《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第4项中 “ 其他有民事权利 义务的人 ” 的条件至少包括:(1)同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具有利益关系。 (2)如果不通过宣告自然人死亡制度,则其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反过来 说,只要通过其他制度能够保护其利益的,则不能允许其宣告失踪自然 人死亡。但是,对于以下利害关系人,似应持否定的态度,不允许其申 请宣告失踪人死亡:(1)失踪自然人的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债权人可以 通过其他诉讼程序维护其债权,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其可以申 请宣告债务人失踪,并确定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参与诉讼,偿 还其债务,而不需要宣告失踪人死亡来实现其债权。 (2)与失踪自然人 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自然人同单位往往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劳动法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而言,单位自然同失踪自然人具有利害关系;且在 实践中,单位往往会由于雇员失踪而产生是否解除劳工合同、停缴社会 保险等重大利害关系。但是,同失踪自然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利益 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实现,比如通过宣告失踪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 需要通过宣告死亡这种后果更严厉的制度来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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