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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民事主体部分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条明 确规定了宣告失踪的基本规则。

  对于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 、宣告失踪概述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 人的民事主体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 公民下落不 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 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民法总 则》在该条规定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仅是将原有条文中 的 “ 公民 ” 修改为 “ 自然人 ” ,与其他有关自然人的表述 一 样,使得 民事主体回归私法的本质;另将 “ 他 ” 修改为 “ 该自然人 ” 使得表述 更加严谨,本法总则编保留了这 一 规定。 本条规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身份关系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其财产无 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使 得有关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行使,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宣告失踪须满足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才可以被宣告失踪。这里的宣告失 踪条件指的是实体上符合该条件即可被宣告失踪的条件,而非申请宣 告失踪的必备条件。

  依据本条规定,宣告失踪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 一 ) 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 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也就是说,从自然人音讯消 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下落不明与生死不 明并非同 一 。下落不明是指不知其下落,有的人不知住在哪里,但知 道其仍然还活着,也可以称为下落不明。而生死不明的,则是不知其 是否仍然生存。

  (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本条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早 在1986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X1986年2月18日)①即规定了申请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 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 一 定的人 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此后的《民法通则意见》第24 条明确规定: “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由于本条对于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并没有规定,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细化法律规定 的具体规定,与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不冲突,故在《民法典》施行后, 替代这 一 规定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 一 规定的精神可以继续适 用。在解释上讲,上述利害关系人可以由 一 人或数人同时申请,鉴于 该司法解释中对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并没有作岀规定,故在 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也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原则上讲, 这些利害关系人中只要有 一 个人或者数人申请宣告失踪,即使其他人 反对,这时只要申请失踪符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① 该批复的原文是: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5 民行字第14号《关于 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 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 一 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 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AS XX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 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 此外,有意见指出,由于请求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 关系,所以较之于请求宣告死亡,其申请人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失 踪人的近亲属,还包括失踪人的债权人。法律在规定请求宣告失踪的 利害关系人时,虽不应当规定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但应当规定利害关 系人的范围。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应当 将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加以规定,如果债权人不能提出申请,将不 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①这 一 观点较有道理,从宣告失踪的制度目 的看,债权人应当属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在解释上可以将 其作为 “ 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此外,与债权 人地位类似,失踪人的合伙人也应属于此类。鉴于债权利益保护,同 时也涉及交易安全及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在以后起草的新司法解释 中有必要对是否将 “ 债权人 ” 明确列为宣告失踪的主体作进 一 步研究 论证。

  ①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三)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 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以后,应当依据《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审理程序,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以后,仍没有该自然人音讯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自然人为失 踪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本条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 、关于审理宣告失踪案件的民事特别程序要求

  对于宣告失踪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 “ 三十二、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项下,专设两个四级案由 “ 372、申请宣 告公民失踪 ” “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 。无论哪个案由项下的案件, 在程序上都是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具体而言,这主要包括:(1 关 于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 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8条 中的规定,住所地与居住地不 一 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73 号)第1条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 百六十六条第 一 款、第 一 百 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特大地震灾害后, ' 下落 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 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对 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这 一 司法政策的内容对于类似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宣告失踪 案件,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2 关于申请宣告失踪的要求。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要采取书面形 式。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对此要作必 要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依法裁定驳回。(3 关于宣告失 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案件适用 特别程序,实行 一 审终审,并由审判员 一 人独任审理。(4 关于多个 申请人的列法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6条的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 为共同申请人。

  二、关于涉外宣告失踪案件的准据法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 “ 宣告失踪或 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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