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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 条件,其特点在于:(1 行为人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即具备认识这种行为的能力,并且能够对自 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3 法定性,即某 一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并不依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 和依法定程序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或剥夺。与民事行 为能力相对应的概念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静态的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动态 的通过具体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对应自然人的实际法律 交往,因此需要根据自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区分。①

  ①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页。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我国釆取 “ 三分法 ” ,①将自然人的民事 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 种情况,并依此顺序依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 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釆取 “ 三分法 ” 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实现对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一 是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利益。行为能力欠缺,意味着欠缺独立行为的能力,在交易中容易 受到损害。通过法律标准的确定,使那些不具有或欠缺意思能力的人 不能自由行为,即不能通过自己的积极活珈 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从 而保护这些行为能力欠缺人的利益。二是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若任 何人均可以其无意思能力主张交易无效,对交易安全保护并不利。为 此,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确定严格的、明确的标准,以提升交 易行为的安全性,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①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 “ 三分法 ” ,如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也有部 分国家和地区采取 “ 两分法 ” ,如日本、韩国

  二、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要求

  一 首先;布为能力的医分首要考量的是年龄。 - 通常情况下,成年人 (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要考虑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等因素。虽然本法第17条确立了 18周岁的界分点。但是民 事部门法在某些方面,基于行为的不同,对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年龄要求也不同。对于 一 些重大、复杂的行为,对行为人的判断能 力要求更高。如本法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然,对于纯获利益等行为,不受 一 般行 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作出的意图发生 一 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法第133条表述为 “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进 一 步认识与理解, 参照该条。

  四、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此前,《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 完全行为能力人,但精神病人除外;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 人,《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将其解释为 “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 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 一 般生活水平 ” 。本条延续了上述规定。

  五、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视为 ” 属于推定,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 推定。本条作如此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 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 而言,是为了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保持 一 致。《劳动法》第15条规定: “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 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该条文将16周岁作为常规用人用工的年 龄界分,本条规定则与此相协调。此外,如此规定也充分关照生活实 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也就预示着其具备了作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 类民事活动。基于此,需要充分肯定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定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 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除代理等需要他人授意的特殊情形,无需事先 征得他人的许可或同意。同时,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二、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识

  1. 明确劳动收入的内涵。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 奖金,而非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

  2. 对主要生活来源的理解。 “ 主要生活来源 ” 一 般是指未成年人 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 一 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 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需要注意的是, 一 般生活水平并非完全可量 化、恒定的标准,其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直接相关性, 不同地区的 一 般 ^^^^ 标准也别在审判实践中以结 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支出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判断。考虑到16周岁未成年 人在实践中 一 般难以完全达到成年人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因此在 判断时,还需要综合工作地点、是否独立生活等内容进行考量,以避 免完全依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作出判断的僵硬性和不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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