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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 立,或者说在 一 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特点在于:(1 对于外界具有 一 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 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2)判断力较 弱。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 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 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界定充分考虑到人类成长的认知特征 与规律,具有科学性。

  二、 “ 8周岁 ” 的年龄确定

  在本法总则编起草过程中,曾经 一 直以 “ 不满6周岁 ” 作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在草案三审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6周 岁儿童虽然具有 一 定的学习能力且已经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依然不足,不具备单独实施相关民事行为的能力。有的专家 则认为,6周岁儿童已经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具有独立交往的需求, 《民法典》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 一 定程度 自主决定的自由。有的委员和代表则认为,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独立 判断能力很低,易受他人引导或由于某种短期情况的状况而影响行为 选择。6周岁的规定也缺乏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 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最终,基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8周岁儿童普 遍入学,其能够实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实 际,《民法典》将8周岁作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年龄界限。

  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除前述两类民事法律 行为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 “ 排除性 ” 的条文界定 一 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 一 方 - 面是为子维护交易安全,促使相对人对交易行为人的交易漆格作出 充分判断,提高交易安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

  在判断某 一 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 适应时,应当在个案中结合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包括观 察力、记忆力、理解力等内容进行判断。同时,个人认知能力与经济 发展程度直接相关。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大部分儿 童在年幼时期就能熟知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操作等;而在手机并 不普及的20世纪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 般对智能产品缺乏认知。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 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 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内容,综合进行认定。

  二、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从法律角度而言,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了非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 认定取决于如下因素: 1.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事先允许。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 人可以事先允许其独立实施 一 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学生甲(12 岁)出国参加暑期夏令营,父亲表示可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学习材料、 参加付费参观活动等。夏令营期间,甲所进行的购买书籍、购票等行 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追认。本法第23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对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 一 律视为无效,而 需要依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进行确定。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追认, 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是,若具体情形符合本法第145条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应当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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