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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本条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借鉴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 理观,传承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文化,在《民法 典》中确立绿色原则,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 成为我国《民法典》 一 大亮点,回应了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问 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民事行为的评判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经济 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问题,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 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为《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提供了 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一 、规定绿色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 )环境资源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

  一 项严峻挑战 中国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消耗问题 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 一 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 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三五规划贯穿绿色发展新理念。党的 十九大报告提世: “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 ,并强调: “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 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 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 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 将绿色原 则写入《民法典》,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活 动中,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 的 一 个鲜明标志,也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的 应有态度。②

  (二)绿色原则符合 “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 的环境伦理观

  传统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忽视民 事主体的环境性权利;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这 是长期以来主流理论 一 直奉行 “ 强人类中心主义 ” 环境伦理观的反 映。将人类利益看作是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造成人类对大 自然无节制的征服、支配和掠夺,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绿色原则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支配的 “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 的环境 伦理观,为在民事活动中正确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了原则指引和 制度框架,为利用私益或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依法制裁破坏 生态环境的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 反应并引领国际立法新潮流

  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二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写入了可持续发展 理念, 一 些国家在其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或司法判例中确认环境权 或体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德国、瑞士、荷兰民法典修订,越南 颁布新民法典,都增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我国《民法典》顺应 这 一 立法潮流规定绿色原则,实际上承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 格利益属性,为《民法典》相关编和专门立法确立环境生态领域特殊 侵权行为规则,建立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 权制度,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①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一 在中国 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党建》2017年第11期。

  ②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47页。 (四)在《民法典》中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 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26条第1款规定: “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关于保 护生态环境的精神,将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上升到民法 基本原则的地位,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 态文明下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①

  二、绿色原则的含义

  按照本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 项。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合理且有效率地利用所有相关财产或资源, 将因此产生的 一 切成本和收益纳入考量,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 财富最大化。②民事主体在行使其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权利时, 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使有限的资源在 一 定的范围内物尽其用。比 如,《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325条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 能够在 一 定程度上遏制滥用资源的行为,引导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 《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将绿色原 则融入《民法典》后,能够与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 任相衔接,在价值宣示的同时,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本条釆用了 “ 应当有利于 ” 的表述,不同于公平原则、诚信原 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的规定中所采用的 “ 应当遵循 ” “ 不得违反 ” 的 表述,表明本条属于倡导性原则规范,即提倡和引导当事人釆用特定 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③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 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因而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 则之 一 ,其重要作用表现在:(1 指导民事立法,在制定相关民事法 律规范时以绿色原则为导向;(2)规范民事行为,确立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3)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标准,司法机关 在裁判相关案件时,要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 一 项重要的考 量因素。

  ①李适时主编:《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②贺剑:《绿色经济与法经济学》,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③王轶:《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写入此条,存在同意和反对两种观 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绿色原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生态法中,不 应该成为民法的原则,民事行为不都需要符合绿色原则。但多数观点 认为,《民法典》应当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使命。由于节能减排、保护环 境已深入到国家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很多民事行为的评判都直接 或间接地涉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问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探索 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因此应当作为民 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 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 一 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民法 典》之中,直接体现为各相关编中的制度和规则。 “ 绿色原则 ” 的本 质是在《民法典》中为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协调建立沟通 机制,这 一 原则必须贯彻到《民法典》的具体制度中,而不能仅仅停 留在倡导或者宣示层面。①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一 )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融入《民法典》物权编有关规范中 在物的归属方面,《民法典》第322条新增了添附的规定,明确 了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原 则确定。这种所有权归属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避免物的浪费。在物 的利用方面,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 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 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286条规定,业主相关 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

  (二) 将 “ 绿色原则 ” 体现到《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范中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 一 些 “ 绿色 ” 法定义务,直接约束合同 当事人。比如,在合同履行环节,规定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 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19条规定,对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标的物,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 式);在合同终止环节,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 当根据交易习惯履日物回收等义务。在典型合同分编中,第655条 规定,用电人应当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第625条规定,标的物有 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回收的义务等。

  (三) 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规定 了生态破坏责任,用7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是 “ 绿色发展理念 ” 在《民法典》各编中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为增 强绿色原则的刚性约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还规定了违 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形式 上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① 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 “ 绿色 ” 需求及功能实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 学报)》2018年第6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确立价值导向

  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时,要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使资源的利用达 到利益最大化,使有限的资源在 一 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地利用。即使 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以缓解资源的紧张关 系。人们在利用家庭财产,以及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时,应当釆用最 有利于发挥物的效能的方法。①

  二、 绿色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适用指引

  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 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法院和 法官要准确适用《民法典》和相关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依法制裁污染 环境的侵权行为人,责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人负担更重的举证责任,甚 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司法 裁判彰显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三、 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

  按照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 环境、 一 破坏生态的, 一 人民法院应 一 当跟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 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具体来说:

  1. 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 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包括 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 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 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 情予以判决。

  2.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 判决。

  3.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 决:(1 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 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2 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 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3)合理的律师费 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4.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 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 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 缴纳、管理和使用。 5. 一 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 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① 杨立新:《中国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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