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 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自愿原则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觉承受相应的法 律后果。同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恪守诚实信 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扩展和进 一 步抽象。意思自 治原则最早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 理査世 - 杜摩兰(1500 ^ 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 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 的实质要件和效力。近现代民法将意思自治作为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 准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排他的, 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就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个人的非法干预。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 正当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 “ 私法自治 ” ,认为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 一 定的范围内,通过 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自愿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1 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 事主体进行或者不进行某 一 民事活动,由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 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他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2 民 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 要,决定与其他主体建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 义务内容。(3)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 关系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放弃,应由民事主体自己自主决定。 4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又拒不承 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司法机关才依法强制介入。① 自愿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 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基于平等法律地位,应当在对自 身利益作出最佳判断、对自己行为后果有合理预见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前提下,自由表示其真实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因此,自愿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自己行为和自 己责任。前者指民事主体自己决定是否作为或者以何种方式作为;后 者指民事主体对其自愿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承当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物权领域,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物权支配和处分自由。《民法 典》总则编中的第114条规定: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 利人依法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编中的第240条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在合同领域,自愿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合同的灵魂。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5条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护 ” ,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合同缔结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与何种相对人缔结合同 由当事人选择,双方当事人自愿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意思表示 一 致 即可成立合同。 在人格权领域上,自愿原则体现为人格权利行使自由。人格权是 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 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与生俱来,不会与人身分离,不得放弃、转 让或者继承,但对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则允许当事人依法自由处 分。《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993条规定: “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 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 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人格权的行使不受非法干预。 在婚姻家庭领域,自愿原则体现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关 系的基本原则,損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 一 范围瓦 — 丕受处力强制和 干预,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禁止任何 一 方对另 一 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加以干涉。第1076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在继承领域,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遗嘱自由。《民法典》继承编 中的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 承人中的 一 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 嘱信托。

  ① 李适时主编:《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0页。三、自愿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依据自愿原则行使民事权利,也受到 一 定的限制。自愿原 则不是认可、鼓励民事主体绝对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 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自愿原则在 一 定范围内、特定条件 下,需受到国家干预的限制,比如,为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对 一 些特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 治进行限制。《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94条规定: “ 国家根据抢险救 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 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 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 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 一 ) 据自愿原则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违背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民法典》在规定自愿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原则,如诚信 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些原 则在 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自愿原则的不当行使。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进 行民事活动时对他人以诚相待,在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向对方告知相关 情况,不损害对方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 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 的利益。

  (二)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公民虽有结社自由,但公司法人非依公司法律规定不得成立;法 人的类型由法律明文规定,法人的组织,法人的对外关系,法人与成 员间的法律关系皆由法律规范,原则上不容许以个人的意思排除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婚姻关系的发生,男女双方虽然能自主决定, 但 一 旦合法成立,婚姻关系内容非结婚当事人所能左右。公民有立遗 嘱的自由,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特殊规定,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也与日俱 增等。

  (三) 强制缔约义务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强制缔约义务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是国家基于社会整 体利益考虑而制定的,某些特殊主体必须承担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 务,而不能由其自愿,如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 部门。法律的规定限制了这些具有垄断性质的部门不能享有随意订立 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保护了相对方,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格式条款的特点之 一 是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普遍适用于 一 切 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 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格式合同 在订立时 一 般不能协商。这样,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居于从属地位, 他不参加协商过程,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合同讨 价还价。而合同是 “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 。在存 在大量格式合同的今天, “ 平等自愿 ” 在 一 定程度上打了折扣。因此, 可以说,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国家法律对有关格式 合同的规定 一 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差距,保护了相对弱小方的 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 、自愿原则的实质内涵是意思自治 有学者认为 “ 自愿 ” 和 “ 自治 ” 等同。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存在差 别,意思自治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是其权利义务的创设依 据,自愿原则仅仅能表达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自由。我们认为,自 愿原则的实质内涵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典》和各单行民事法律,都 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义务自愿、责任自担的全部内容 和价值理念,且概无例外地通过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 方法。

  二、 一 些原来属于民法规范的对象脱离民法形成独立的法律 部门 最典型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企业而言,消费 者无疑是弱小的。而且,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厂商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具有信息优势。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双方 “ 自愿 ” 进行商品或服 务的交易,必然导致不公平。因此,以法律形式规定处于优势的 一 方 承担更多的义务就成为必要。 在劳动法方面,首先,以劳动立法干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其次,集体合同的广泛采用,在 一 定程度 上改变了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谈判力量不均衡状态;再次,工 伤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目录 下一篇: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