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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在社会学意义上,公是公共,指大家,平是平等,意为大家平等 存在。引申为公正而不偏袒。《管子 - 形势解》曰:天公平而无私, 故美恶莫不覆;地公乎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在经济学意义上,公 平是指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某个或者某些方面 的投入或者获得状态存在微小的相对差距。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相对 平等,但承认差距,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如果某种状态 的相对差距为零,那么这不是公平,而是平均。法律意义上的公平, 一 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处于 一 种平衡 状态;二是指第三方(包括机构、组织、个人)在对待公共利益、利 益冲突、当事人诉求等问题时,秉持居中裁断、不偏不倚的立场与态 度。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 一 。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 持平、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一 ,民法规范在规定民事 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时,应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为 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 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 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处理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都规定 了公平原则。如《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 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 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域外立法例中,《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合同当 事人 一 方确定给付的,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该项确定是依照公平裁量 作出的,且所作出的确定只有合乎公平时,才对另 一 方有约束力。① 《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仅依明示发生义务,根据契 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施加的义务。②公平原则已经 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基本原则。③ 二、公平原则的意义和功能 ( — )公平原则是 一 种法律价值理念 公平在西方起源于古希腊朴素的正义观。这 一 时期的公平 (fair )与正义(justice )是同义的。历经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浸淫,经 过17、18世纪人文启蒙运动的熏陶,后来受到法律进化论、个人主 义的影响,发展到20世纪中期后,极端个人主义受到社会本位公平 观的修正,公平的内涵日益反映出现代社会的思想文化特征和法律价 值。④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

  ① 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嘉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② 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999年版,第287页。

  ③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④ 何勤华:《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 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 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① (二) 公平原则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 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 务。市场经济以合同为纽带,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它 要求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 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公 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 责任,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 理分担责任。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的第1186条规定,受害 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 损失。 (三)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时,民事主体要秉持公平 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民事活动 时,要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 行为, 一 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 等,不能 一 方只承担义务而另 一 方只享有权利;追究、承担民事责任 时,应当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客观确定损失,依法认定过错,合 理推定因果关系,公平界定法律责任。

  ①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 版,第15页。

  (四)公平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典》所维护的社会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 主体行为、培养社会成员价值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中的公 平原则既是社会正义在私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商品经济活动中行业惯 例、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准则的表现。因此,它构成司法机关审理民 事案件的裁判规范、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平原则依法、公 正、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 一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等情况,受害当事人均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作出 裁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 一 律平等。《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需要在各民商事单行法 中加以落实。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 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区 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 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尽 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 神。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 公平。但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也从社会 一 般角度判断某 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 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二、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自由。自由是意思自治所承载的价值。谢怀杭 先生曾将民法精神精辟地表述为:不仅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而且 承认其为法的主体,进 一 步承认对于个人生活这部分内容,即使是国 家也不得干预。在意思自治原则中,自由这 一 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体 现。公平原则在 一 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 般而言,在意思 自治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时,有时需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比如,在地 位不平等交易关系中,特别是格式合同情况下,意思自治往往只是表 象,双方的合意实质只是 一 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另 一 方只是对方意 思的消极接受者,处于弱势的 一 方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处于不利地 位。再如,合同缔结后,由于合同的基础性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 事人 一 方明显不公平。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考虑适用公平 原则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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