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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平等制度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概念辨析

  本条所说 “ 民事活动 ” ,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 主体,为了 一 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 为。民事活动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为实现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而自愿发生的,因此,在性质上区别于基于司法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裁 判活动、基于行政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行政活动。民事活动大量发生在 经济交往、生活消费、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领域。进行 民事活动时,基于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绿色、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本条所说 “ 法律地位 ” ,是指民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 格,反映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状态。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 律 平等。 ” 因此,在我国,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都建立在法定平等基础 之上,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的公民,也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民事领域尤其如 此。在民事活动中,不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务、职位、教育 程度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一 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注册资金、经营方式范围,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 律 平等。

  二、平等的含义 平等(Equality),字面意义为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 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或相等。引申为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社 会生活中处于同等地位,机会相同,权利同等。其反映的是人和人之 间的 一 种关系、人对人的 一 种态度。 平等与自由、博爱构成法国大革命的三个神圣词汇。平等是西方 启蒙思想家探究、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法国思想家卢梭1755年撰 写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①系统地阐述了其社会发展观和 平等观。卢梭认为,私有财产的产生,出现了不平等。随着国家的产 生,确立了财产私有制度,使人类的不平等日益加深。卢梭指出,社 会不平等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卢 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 一 阶段是私有财产的 产生,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第二阶段是通过契约建立权力的 机构,确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产生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不平 等;第三阶段是政府权力的腐化,变成专制独裁政治,出现主人和奴 隶之间的不平等。卢梭主张用暴力推翻专制权力,重新订立契约,恢 复平等,从而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19世纪法国哲学家 皮埃尔 - 勒鲁说,平等是 一 种原则、 一 种信条,是 一 种神圣的法律, 是公认的司法准则。②平等是 一 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③ 在现代社会,平等是 一 个政治、法律概念,指社会成员平等享有 社会权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平等履行社会 义务,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 律平等。法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是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 一 。法治社会贯穿最 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②[法]皮埃尔 • 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 ~ 21页。

  ③[法]皮埃尔 - 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3页。 三、《民法典》中的平等制度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 平等保护。其具体含义如下:

  1. 民事主体人格平等。所谓人格平等,是指不因民事主体性别、 年龄、种族、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人格平 等,表明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 地承担法律责任。民法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就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独 立和平等的基础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国家和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 体也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 统 一 。

  2.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强调法律资格平 等,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无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 在法律地位上 一 律平等, 一 权利义务对等 “ 任何 一 方都丕得把自己意志 强加给对方。《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条规定: “ 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 一 律平等。 ” 权利能力平等就意味着机会平等。在民事领域要 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 能力,必须依法制止任何主体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民法典》 将《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由 “ 公民 ” 修改为 “ 自然 人 ” ,全面体现了人的平等。第13条规定: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 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16条规定: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 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始不存在。 ” 将民事权利能力扩展至胎儿。对于法人,《民法典》规 定,法人自成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 人,还是特别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

  3. 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 。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当其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 一 律给予同等保护。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主要 体现在两方面: 1 民事责任的统 一 ,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 人享有平等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救济方式。(2)民事主体救济程序平 等。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 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 和平等对待。

  四、 平等的具体体现 平等的学理表达范式 一 般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任何 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因 其性别、年龄、种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区别。①平等体 现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在物权法上,平等表现为 一 切市场主体的法律 地位及发展权利平等;在合同法上,平等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 平等, 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 一 方,合同法上的平等也构成 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在婚姻法上,平等表现为男女平等, 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从而保证主体之间 的实质平等;在继承法上,平等表现为继承权男女平等。

  五、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意义 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分析,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活 动的基本制度,高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可以说,没 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的民法表达,具有重要 意义。

  1 . 落实《宪法》 “ 人人平等 ” 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基本都 确立了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这 一 至高无上的公理性原则。 “ 人人平 等 ” 表明了国家保障国民平等地享有 一 切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① 参见邹海林:《民法总则》(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3页 宪法规定的平等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总原则,是任何法律均要遵循的原 则,而民法中的平等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 的平等重点在于对任何人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而民法中的平等除体现 平等适用法律外,还关注法律人格的平等。民法在民事主体的经济生 活秩序中引入宪法中的平等原则,落实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

  2. 构造民法的制度基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平等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 征,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民法的制度结构上,人是抽象的,为了 使其表述更加具体,民事主体以权利能力这 一 属性为识别要素。 “ 对于 权利能力,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或行为自由,不取决于 一 个特殊的个体 性。即使在 一 般的民法典中也不存在通过性别、年龄、肤色、宗教信仰 不同而造成的歧视。 ” ①因此,权利能力作为法律制度,使得其与民事主 体的需求相适应。民法的平等将所有的民事主体抽象为地位、人格平 等的人,并以追求实现权利平等保护为目标,为法律上构造相互协调 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制度奠定基础。

  3. 成为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平等作为 一 项公理性制度,不具 有裁判的功能頒平等因其在民法性系虫的基础地位,顼以成为民法 规范解释和适用的基础或依据。在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地 位、民事权利保护等事项时,平等制度会发挥规范评价的积极作用, 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4. 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平等否定传统社会的 依附关系,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也是追求人格平等、人 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必然结果。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指实 质和结果平等,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关注平等不是为了追求绝对 的公正,而是相对公正。关注平等体现自由,也非给予当事人绝对 自由。

  ①[德]罗尔夫 - 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 一 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 译,法律岀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 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 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坚持贯彻平 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要求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 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 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依法公 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为依法平等保 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為该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和财产权利,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生产、经营以及融资活动 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 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个人合 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通知还规定,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 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 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 - 2023)),明确提出完善产权 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出台涉及刑民交叉、行政协议、知 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推动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细、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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