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权图书 >  赵作海杀人案

正文字体:

死者归来,冤案昭雪,谁该承担责任

赵作海杀人案


  旧案新闻:河南版“佘祥林”——赵作海,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缓,蒙冤11年后,亡者归来,终重见天日,无罪释放。

  “被害人”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与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997年10月30日在其离家后失踪4个多月后,其侄子怀疑叔父被赵作海杀害,向公安机关报案。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认为死者是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商丘市中院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然而,所谓私情后来证明只是子虚无乌有,为织罪编造的。

  事已至此,赵作海开始了其漫长的监狱生活,并先后减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原本一切已风平浪静,直至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赵楼村。这一起尘埃落定的故意杀人案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并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无罪释放回家后,公检法等各部门对赵作海慰问并予以生活救助。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的生活。

  难点解析:赵作海冤案超期羁押、草草结案,中间夹杂着各种力量的对抗。首先是司法体制存在漏洞。据当年赵作海的公诉人郑磊回忆,案子迟迟得不到起诉,这让柘城县公安局很有意见。县政法委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过状。商丘市政法委曾组织公检法参加联席会议,认定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在上级部门“快审快批”的批示下,最终将该案起诉到法院。

  贺卫方教授对此曾表示,赵作海案两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却最终酿成冤案,源于政法委联席会定调调。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权力格局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院与法院异化为对警方侦查结果的“追认”。要进行司法体制的反思,挖出具体冤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加以改进,以避免冤案错案再次发生。

  其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人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在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对峙,但赵作海辩护人胡泓强的无罪辩护意见却被法官置之不理。

  再次,如何真正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深思。对办案人员的约束、监督、追责、对审讯制度的创新、律师陪同审讯、投诉渠道等等相关配套保障措施,应采取有效的手段最大程度杜绝刑讯逼供。

  冤在何处:这一冤案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导致。这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共做了9次有罪供述,并称口供都是审讯人员教着说的,教的啥就说啥,说的不对就打,拳打脚踢、头上放鞭炮等等手段,在身体和精神的高度摧残下不得不供述所犯“罪行”。

  除赵作海被刑讯逼供外,其前妻也同样被毒打,威逼证言。更甚者,由于刑讯逼供,本有申诉打算的赵作海因担心打击报复,遂放弃了申诉,只能默默忍受。此外,在发现无名尸体后,警方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在先后做了四次DNA检测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就认定其为赵振晌,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且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的确定与赵振晌也无法吻合,但最终仍将与赵振晌有矛盾的赵作海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后,检方在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公安退卷后,但最终向公安妥协,放弃了要求提供尸体的DNA鉴定结果,进而提起公诉。

  最后,在法院审理环节,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仅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对此,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表示,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足,缺少责任心,监督工作不到位,最终酿成这起冤案。

  赢诉之道:“死者”赵振晌的重新出现是赵作海冤案平反至关重要的因素。该案并不复杂,对于当年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曾表示从案卷中看得出认定赵作海杀人的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杀人”凶器没有找到,相应凶器与无名尸体伤口无法印证,无法证明就一定是“死者”赵振晌。对于该案的取胜,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尤为关键。

  致敬法官、检察官:赵作海案原审检察官汪继华、公诉人郑磊,曾指出案件存疑,坚持不起诉,最终迫于上级政治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正像汪继华说到的“万一有一天被害人回来了怎么办”?作为司法人员应心存正直,敬畏法律。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全省法院引以为戒,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并将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作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再审终还赵树海以清白,向参与、关注此案平反的时任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副院长孙振民,商丘中院院长宋海萍等致敬!

  致敬学者:赵作海冤案让无数人为之感叹,发人深省,也引发诸如北大贺卫方教授、湛中乐教授,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邓思清博士等多名学者的讨论:司法体制的漏洞、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等等。

  :赵作海冤案,“死者归来”,最终平反,回归社会,这是幸运的;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落11年牢狱之灾,落得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下场,这是不幸的。一起起的冤案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这些不幸的再次发生?

  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力等干预,判断案件是非曲直需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证据必须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目录 下一篇:从“赵作海杀人案”看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