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分别再次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成忠、张大庆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张大庆均提出上诉。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上诉人张大庆、王成忠作为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后,或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或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为徇私情,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张大庆、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上诉人的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