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编者按: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妇女权益维护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此,小编推荐下文,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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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能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妇女权益维护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家向农户发放的,确认农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行使合法权利的法律凭证,是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的重要依据,更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农民住房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的重要法律保障。理论上,这个以户为单位颁发的证书包括了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但现实中,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不够,甚至忽视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确权过程中应当将妇女的名字写在使用权证书上。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更能极大地激发农村妇女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活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几种情况
嫁娶后,土地承包权受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体现了农民土地财产稳定性的客观要求。但也造成农村人口发生增减变化时却不能相应调整承包地的现实。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老病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按照传统习俗,妇女嫁出就失去了对原承包地的相关权益,而妇女嫁入后也因原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难以获得新的权益,导致利益受损。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一些地方实行了3年~5年或5年~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措施。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妇女婚嫁后的土地承包权益纠纷问题,但这既不符合承包法,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
户籍影响土地权益。为了保留权益,一些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然留在娘家,但也同样难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益。一是娘家村里往往会在妇女出嫁后收回土地,使妇女名下无土地;二是一些地方存在妇女结婚后户口被强行迁出或被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
打工返乡后土地权益易丧失。近几年,农村土地收益明显提高,而在之前因各种原因弃耕的农民,也都回来主张土地权利,这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的妇女。若土地没有流转,妇女返乡也许还能享有权益,如果土地已经流转,将会给妇女权益保护带来障碍。原因在于农村土地都是以户为单位,而户主几乎全是男性。土地流转只能是户主签合同,女性权益往往湮没其中。
离婚后原有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随人口流动而转移。在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权益。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得到执行。
事实上的男女权益不对等。农村宅基地是村民的一项重要福利,但很多地方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如有些村规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处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则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户口,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源
传统观念影响。传统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同时,当前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而忽略了“依法”的轨制,导致一些村规民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
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随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的户口红利不断增加,致使经济发达村庄的女性出嫁时不愿意把户口带走,有的甚至不愿随丈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有限资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长矛盾突出。农村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以致于出现排斥“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的现象。
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建议
国土资源部门统管不动产登记,将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提供新的机会。国务院明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随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国土资源部门的设立,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互通共享,将为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提供了新的机会。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合法权益。目前,全国各地已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展开,相关政府部门应以确权登记为途径,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体现在证书上。同时,通过跟踪关注,保证农村妇女在新一轮土地登记中的确权率。
建立宅基地权证共有人登记制度,动态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应有权益。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应有权自由选择其婚后在男方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落户,通过婚姻登记来确定其村集体成员的资格。无论男女,只要有了村集体成员资格,就有了该村集体成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土地及相关利益的分配中应该与其他村民拥有同样的份额。
对于夫妻离婚涉及分割宅基地变更登记的,农村妇女可持法院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按分割或分摊的面积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注明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农村居民分家析产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户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分户。在确权发证过程中,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宅基地权证共有人登记制度,简化办理程序,动态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应有权益。不仅写明权利人,还要写上共有权利人,将妇女名字写上去,做到每名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取缔农村违法的“村规民约”。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在农村营造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