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谁的力量大,谁的权利就大,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起决定性作用,著名的法学家耶林也说过,胜负不决定于理由多少,而是取决于力量的大小。
今天呢我们就要说权利,特别是权利如何实现,到底取决于什么呢,很多人实际上在这个这么重要的问题上,走入了严重的误区,因为这些人认为,权利就规定在法条里边,也就是国家制定的那些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司法解释等等,都是规定在那里边了,那里边已经规定了,谁享有某项权利,或者应该承担某项义务,大部分人就会按这种对法条的理解,去做去想去说,我们经常听到人们都说,我享有某项权利,有的人呢,在实施某项行为之前,就研究法条或者去咨询律师,然后呢就按照这个研究法条的结论,也就是自己理解的或者律师给答复的,这个理解去行动,但是结果如何呢,结果有的真是很糟糕,本来认为自己享有某项权利,结果到头来,比方说引起了纠纷,产生了诉讼,最后认定不享有这项权利,比方说这个泸州二奶案,这个原告她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确实也是明明白白写着,他这个遗嘱进行了这个公正,这个某人把某人的遗嘱进行公证,在遗嘱里边把那个他的遗产遗赠给这个原告,结果原告还败诉了,还有西安这个房产合同效力纠纷案,他这个原告开发商呢也认为自己起诉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一定会是无效的,结果怎么样,二审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你看这结果都完全与法条,这个给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当然还有很多案例以后我们还会不断的介绍,也有很多企业家呀,法律人呢,自认为自己懂法认为自己享有某项权利,结果怎么样呢,最后被指控,甚至被判刑,你看我这个辩护我代理的,几个最后判决无罪的,或者检察院撤诉的案件,你比如说龚茂案还有白英案,他们呢都是阻止施工,龚茂是阻止高速公路施工,白英呢是阻止供热公司管道施工,最后都是以这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起诉,当然最终通过辩护是无罪了,那但是呢,你看这个到底,咱们就比方说这个阻止施工,你这个施工呢,高速公路也好管道施工也好,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呢因为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没有给补偿,那农民阻止是不是有权利呢,也就说你看这个承包权,也就是土地承包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包含不包含,这个阻止施工呢,这样就有严重的争议了,是不是,那你也可以认为,农民认为那我这就是正常的行使承包权呀,当然对方可能会认为,那你这个承包权不包括阻止我施工,你可以起诉,可以通过其它渠道,但是你不能阻止,这个就是,自力救济这个权利,国家当然在以前是没有的,民法典其实已经加上了这个自力救助,自力救济权,但是呢究竟如何行使实际上,将来还是会发生很大的争议,到底怎么救济,怎么自助,比方说一个人,到你家去,他就强行去了,那你如何办难道仅仅是报警吗,或者可以打出去,这个权利话语是比较昌盛繁荣,都在说我享有什么什么权利,因为法治国家吗,依法治国吗,当然这个是很正常,但是呢如果仔细去研究,确实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那你如果认为就法条里边,就有这个权利,就跟这个数学似的,1+1就等于2,从法条里边就能得出,一个正确的权利的结论,那就错了,这样就会误导我们,我们在预测自己行为风险的时候就会,错误的预测,就可能导致被指控违法或者犯罪,.进监狱,那后果是相当严重对吧,被判有罪进监狱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的子孙后代甚至几代人,都会影响,被影响是不是他的前途被影响,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非常重大,在一个被指控之后如何辩护呢,是不是仅仅就找点法条,依据法条说一说,就辩护了呢,不是啊显然不是,当然有很多人是那么做的,但是我今天要说的,就是要澄清这个问题,这个这么做仅仅是抠法条,是严重的错误的啊,为什么这样呢,因为执法者司法者,他不仅仅是依据法条,做出决定或者判决的,他还会考虑理,也就是这个合理性,也就是在法条之外还要考虑合理性,你比方说常理啊情理啊道德呀,当然这里边你修辞就非常重要了对吧,你怎么说怎么论证,在这个法条还有理之外,实际上法官也好还有其他执法者也好,还会受到各种事实,还有各种力量的影响,甚至决定了他的判决,什么力量,各种力量,你比方说舆论的力量,甚至权力的力量,也就是这个公权力这个力啊力量,权力啊,不是那个权利,咱们刚前面说的这个权利,权后边这个利益的利,而是说现在是权后边力量的力,受这个公权力的影响,你比方说某个有掌权者,那个暗示他或者直接让他怎么判,我办理的那些最后无罪的,其实像白英这个案子,还有这个刘金元敲诈勒索政府第一案,这个都是受到政府,这个权力的影响,当时在判决前都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各种这个联席会议,你看这就是权力的影响,还会受到金钱的影响,还有当事人地位的影响,还有当时这个大的环境,政治环境等等,这些力量,会影响判决,那判决意味着什么呢,判决其实它才是真正的这个,货真价实的权利的结论,大家想想,你说你平时你认为有什么权利啊,那最后很不靠谱,其实只是一种可能性,你往往你可能就,一般是你认为享有某项权利,你认为享有对某个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所有权,最后呢可能经过法院判决,认定这个房产证是无效的违法的,你看这权利实际上是不靠谱的,当然了那你如果有力量那就有不一样了,有力量与没有力量,你比方说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相比,或者一个地位高的人,和一个地位卑微的人,这个相比同样一个事情,所谓的一种权利,他最后这个保障性就大不一样,也就是说你有力量大了,你这个权利才能,受到更多的保障才更真实,力量小就随时可能被剥夺,你力量小,你明明觉得法条法律赋予你权利了,但是你去争这个声称主张,可能人家就不理会甚至肆无忌惮的剥夺你,最终呢你看就有政府执法者或者是司法者,也就是法院法官判决,这个判决之后这个权利就是比较靠谱了,一般我们判决了当然我说的判决,它也是会变的,可以上诉申诉,但是最终这个判决,它是这个认定的权利,是比较货真价实的,认定你有什么权利这个就可以踏实了,所以最终你看这个权利问题,实际上绝不是,像大部分人想的那么简单,有些法律人法学者呀,是法条主义者,唯法条是论他就认为就是,告诉大家就是法条,你就学习法条研究法条,很多律师也是这样去代理辩护,认为就把发条研究研究,研究好了就行了,而丝毫不考虑其他,这是严重错误的,也就是说咱们,必须是站在公检法的视角,去看权利问题,将来就是因为你这个最终检验,权利发生争议了,最终是由执法者司法者,简称公检法它们来决定,所以说你认为法条,规定了你享有什么权利,这实际上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有时候是没有用的,那你因为公检法不一定这么认为,所以说我们与其重点研究法条,不如重点研究公检法,到底它怎么想,当然说这个问题肯定也是非常复杂,以后我们会说到底怎么预测呢,那你这么预测,那是太复杂了,一想就很复杂,甚至可能行不通,你怎么能知道张三法官怎么想呢,但是,我们首先要确定这个正确方向,有了这个方向,起码就比错误的方向这个就要判断,这样去判断预测,这样去走路走对的,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就大,那如果你方向就是错的,你仅仅只是研究法条,那你想你这个法条以后咱们还会说,法条你研究的法条,首先你像刚才举的例子,即使研究的对了,法条确实是这个意思,但是公检法它不一定,仅仅依据法条这个尺度,它可能撇开这个尺度,使用其他的尺度,道德尺度啊还有什么后果尺度啊等等,那何况大部分情况下,你研究法条所理解的那个结论,得出那个结论,其实只是你自己的理解对不对,那人家法官公检法不一定去这么理解,你想想很多人其实走入这个误区,因为这个法条只是一种语词,它这个语词其实是没有固定含义的,有人把语词比作空容器,包括这个规则啊法条就是规则吗,它就是个空容器或者皮囊,就说你这个它的含义是变化的,你必须结合具体语境,也就是结合具体的案件,还必须考虑当时处理的时候,比方说审理判决的时候的情况气候,就是政治气候,社会气候,舆论等等。
包括法官的想法等等,结合这些去判断,这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也就是说,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是,运用力量进行斗争的结果,所以说我们这个总结呢,我总结出这个就是权利实现的模式,应该是力量斗争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