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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约定或者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关于期间计算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约定或者其他法律 另有规定的情形下,能否排除关于期间计算一般规则的规定的问题,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民法总则》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 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特别法优先规则的考量,明确了当人可以通过 约定的方式确定期间的计算方式,即特别约定优先规则。同时,如果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该规定确定期间计算的方式。《民法典》 总则编对这一规定予以了沿用。 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期间要严格按照本章规定适用,但“在 约定期间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依特别之合意,排除其适用,不妨 依自然计算法即时起算,或依历法计算法仍将始日算入。当事人约定 '自某日起满三年'时,虽不得认为算入始日之特约,如云'自某日 起算满三年则应解为有此特约。然在法定期间或审判所定期间之 计算法,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之。此等期间之起算点,应依民法规定 定之者,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变更之。”①《民法通则意见》第99条规定: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解释,而本条规 定又沿用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规定做法,故在解释上,《民 法通则意见》第199条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在《民法典》施 行后,替代司法解释出台前,其精神应当继续适用。换言之,如果当 事人对于日、月、年计算期间有约定的,则适用该约定,但如果期间 属于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 理。比如《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间的 规定都属于法定期间,则应当按照该规定办理。

  ①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对于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情形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19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 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这一规定与本条内容并不冲突,在当前情况下仍可以继续适用。

  二、 关于期间计算是否包括在途时间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上,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在诉讼 法上,所谓在途时间,是指人民法院邮寄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邮寄 诉讼文书在旅途中所用去的时间。正因为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所以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 交邮,即使人民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限,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确 定诉讼文书是否期间届满前交邮,不是以诉讼文书到达地邮局邮戳上 的时间为标准,而是以诉讼文书邮寄地邮局邮戳上的时间为标准,并 且以时为标准。这一规则在民事实体法也有类似做法,比如合同订立 中的要约和承诺的问题;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各式各样的民事 法律关系千差万别,大多数的民事实体法上的期间可能都要包括在途 期间,比如货物运输的在途期间等,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特定 情形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记

  《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 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 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 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 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 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是人民 法院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要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必须 深入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民法典》的体系规 范,正确适用《民法典》的条文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 发通知号召和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 切实将学习培训作为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水平、提高人民法院审判队 伍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措施。目前,各级法院正在系统有序地开展 《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迅速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为帮助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同 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民法典》司法适用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民 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编写了本套丛书。 本套丛书有以下特点:一是全覆盖。本套丛书紧密结合《民法 典》全部1260个条M,对其立法背景、条文理解和具体适用进行 详细阐述,既有域外立法比较,又有国内法律规范的系统梳理;既 有法理分析,又有实务指导。二是实用性。本套丛书立足于对《民 法典》条文的司法适用予以阐释,紧密结合既有司法经验,就有关 司法解释与《民法典》条文的衔接适用作了阐释,提出指导意见, 运用典型案例为准确逹用相关条文提供参照。三是新颖性。本套丛 书对《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予以重点解读,力求给审 判实务提供指导参考。 编写本套丛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精神,积极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 到全面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本套丛书共六卷,每卷都由最高人民 法院相关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牵头负责撰写、统 稿,由有关大法官、虞室负责人审核定稿。参与本卷撰写的为以下 同志:郭锋、杨永清、丁广宇、廖钮、贾玉慧、张鑫萌、杜圣杰、 李予霞、周伦军、潘杰、陈龙业、李赛敏、曾志、王永明、张闻、 程立武。 , 在本套丛书出版之际,要特别感谢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 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 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感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调 研过程中提供支持帮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感谢地 方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室-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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