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期间起算点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关于期间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 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 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民法总则》基本沿用了这一 内容,另作了一定文字修改,主要是对于按小时计算的情形,将“从 规定时开始计算”修改为“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 算”,这更符合实际情况,在表述上也更加严谨。本次《民法典》编 纂时,保留了这一规定。 如上所述,关于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 方法。以时、分、秒为单位之期间的自然计算法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 算,即期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24小时,一星期为 7天,一月为30日,一年为365天。例如,确定某日上午9时起3个 月,是指自同日起第90天的同一时刻届满,而不论月份大小,均依每 月30天计算。历法计算法则以天为计算单位。计算以日历所定的日、 月、年为单位,一月并非为30天,而是按照月份不同的实际天数而有不同的具体时间。一年也有常年的365日和闰年366天的区别。例 如,自1月1日起3个月,为1月份31天、2月份28天(闰年为29 天)和3月份31天。两种计算法,以月或年定期间的情形,计算结果 会有所差异。我国《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兼采两种 方法,以历法计算法为原则,对以时、分、秒为单位的期间,则采自 然计算法,《民法典》总则编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则。 期间的计算,必然要涉及期间的起算点问题,这对于有关权利义 务的确定会发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差之一天可能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多之一天可能权利义务消灭。关于具体的起算计算,史尚宽先生认 为,“以日以上为单位,以其倍数定期间之时,其期间之始日不算入, 盖期间普通以午前零时开始者甚少,若算入初日,则以未满二十四小 时之时为一日,于交易习惯上既有不合,于当事人之一方亦未免过 酷,例如,本日午后二时约定三日内完成某事,则应自次日起算,计 算至第三日终了时,即午后十二时终了之时,为期间届满,即应依历 法计算法也。”①《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做法,对 于期间计算的起算点作了明确,对于以年、月、日为计算标准的,都 是采取当日不计算在内的原则,即“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 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①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3、614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对此应“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 始计算”,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自何时开始计算就要从何时开 始计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5条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 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这里明确规 定了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起算的标准,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期间 计算应当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同时对于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没有特别 约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适用。

  二、按照分、秒计算的期间起算点 对此,本章并没有规定,在实务中应当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做 法,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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