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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 、与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 规定: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民法 总则》第158条前述两条对比所作实质性修改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 的性质,其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民法典》总 则编沿用了这 一 规定。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 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生 效的必然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 一 ,条件由当 事人自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 一 部分。这是与法定条件 最大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并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第二,条件是 一 种将来的或然事实,该事实 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 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如女生向男生表示 “ 如果你把月亮 摘下来,我就嫁给你 ” ),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实施该民事法律行 为。如果当事人将已经发生的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 律行为的条件,则视为根本未附条件。第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 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 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 “ 附条件 ” 中的 “ 附 ” ,是指 附属的意思。也就是说,应当将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 件、付款条件等相互区分,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 一 部分, 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前者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自身的内容。第四,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三、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所附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为标准,条件可以分 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发生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具备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虽已成立 但未生效,其效力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件具备之时,民事法 律行为生效;条件不具备前,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比如,父亲对儿 子许诺,你考上某某大学,我就给送给你 一 台笔记本电脑。这里,儿 子考上大学是父亲履行送其笔记本电脑的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 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具备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如果该条件确定不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继 续有效。例如,如果约定某人 一 旦调到外地工作,其就可以解除房屋 租赁合同。如果单位确实已经调某人到外地工作,那某人就可以解除 该房屋租赁合同。

  四、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因为 一 旦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最典型的就是 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妨害其流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前,仍然具有 一 定的法律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但 在条件成就前,是否就没有任何拘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行为 一 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 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 即 一 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 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二、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如上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 一 种或然事实, 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 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 的条件。因此,如果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附条件民事法 律行为中的条件,而应当作为附期限。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合 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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