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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 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与《民法通则》

  《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 重大误解的 ” , 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当 事人 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条的规定 是上述规定的延续,但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

  二、 重大误解的含义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一 方因自己的过错而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并非传统的民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是错误。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错误的概念,其中普通法中区分了双方错误 (mutual mistake )和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 )o在双方错误的情 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 一 致的要件,当错误导致双方当事 人之间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合意时,才能使合同被撤销。但单方错误并不能导致合同被撤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使用了错误的概念, 该通则第3.4条规定: “ 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 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 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 与公共秩序无关。将撤销权给予表意人,由表意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 权。表意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 误解的原因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根据本条的规 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

  1.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民法通则 意见》第71条规定: “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 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该条对误解的 内容等作出了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必 须是重大的,该误解将会对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 法律允许重大误解的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 是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但当行为人对行为 的性质等发生重大误解时,行为人本意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如果行 为人对行为的性质等没有重大误解时,行为人就不会实施该行为,就 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误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 允许行为人基于该误解行使撤销权。在此情况下,误解对行为人的影 响不大,此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 全,否则行为人动辄以其对行为性质等有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那 正常的交易秩序将无从维护。因为现实生活中 一 般来说误解的主体是 表意人自己,而不是相对方,表意人是否误解,完全由表意人举证, 一 定会带来道德风险。因此,对于非重大误解,对表意人没有救济的 必要。2. 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作出, 是因为重大误解的原因。如果不是重大误解,表意人不会作出该意思 表示。表意人虽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重大误解,但如果并没有作出 意思表示,那么也就不存在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问题。

  3. 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的主体是 表意人本人,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是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 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

  四、表意人享有的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撤销权的提出方式有两种, 一 种是非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如与限 制民事法律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善意相对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以通知的方式即可。另 一 种要求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为之。二者的区别在于,交易 标的是否重大,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容易发生争议。就第 一 种撤销权而 言,交易标的 一 般不大,且撤销权的行使不容易发生争议,如前举案 例,因为只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证明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可。如果交易标的较大,或者撤销权的行使容易发生争议,就应当交 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然撤销权的行使容易发生争议,对方不愿意合同被撤销的,往往会 认为表意人是在找理由毁约。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 “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 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其中强调了 “ 并造成了较大损失 ” 的要件。但本条并没有规定这 一 要 件。我们认为,《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 以撤销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保护表意 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 重大误解的,就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 状态。如果已经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 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因重大误 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 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与其这样,还不如赋予 表意人知道重大误解时就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因此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当然应当赔偿。但这种赔偿,与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是两回事,不可混为 一 谈。因此,表意人享有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不应要求 “ 并造成了较大损失 ” 这 一 要件。 因此,该要件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案件即应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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