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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与《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合同法》第16条规定: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与《合 同法》第16条相比较,对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意思表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条第2款规定: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生效时间。本条将其修改为: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 效。对于其他内容,本条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相同。

  二、 意思表示的含义及分类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 一 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 心意思通过 一 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 “ 意思 ” ,是 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 表示 ” 是指将内心 意思以适当的方式表示岀来的行为。依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 出,意思表示可以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所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对象作出, 而不是没有特定对象,订立合同时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最为典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生活的常态。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意思 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所谓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 不特定的对象作出,悬赏广告最为典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 生活的偶然情况。 本条是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本法第138条 是无相对人生效时间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又分为 “ 以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思表示和 “ 以非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 思表示两种。 ""

  三、 “ 以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所谓 “ 以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 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 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面对面交 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 QQ语音等最为典型。既然相对人 同步受领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 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四、 “ 以非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一 ) 没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所谓 “ 以非对话方式 ” 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没有采取使 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 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的,有时间差,电子 邮件、传真最为典型。这种方式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国际上 有四种模式: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现在大多 数国家和地区釆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也不例外。本条规定,以非对 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其含义是,意思表示进 入了相对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至于相对 人对意思表示是否了解,不影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二)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的意思表示日益普遍,该类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早在二十多年前的 《合同法》就已经对其进行了规范。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总 体上是 一 致的,但也有变化。

  1. 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此 种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 进入 ” 一 词的表述是用来界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所谓 一 项数据 电文 “ 进入 ” 一 个信息系统,是指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 间,是具有这种可能性,至于收件人是否识读或者使用,则对该数据 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不产生影响。这 一 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 是 一 致的。

  2.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此 种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 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 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以相对人了解到该 数据电文已发送到相对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这里的了 解,就是本条表述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的规定与《合同 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 定的是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生效时间。 对此,应予注意。

  3.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本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提炼出来的,因此,就审 判实践而言,除了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 编相关的更为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因相 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而有区别。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自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对于二者的区别,应 予注意。发生纠纷后,表意人应当承担其意思表示已经生效的举证责 任,特别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表意人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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